學者稱長城景區嚴重依賴門票收入致產業鏈匱乏
作者:贺超
裴鈺
自1957年八達嶺長城對外開放以來,新中國長城的保護和開發已經歷時半個多世紀。1987年,長城入選世界文化遺產。長期以來,由於複雜的時代背景,以及滯後的理論創新,長城現行的保護理念和開發思路,與世界遺產模式較多相悖,致使各大長城景區陷入保護和開發的“雙誤區”,深層次的開發潛能處於昏睡狀態。以世界遺產的區域發展的視野,重新評估長城保護和開發,成為未來“十二五”時期迫在眉睫的戰略性的新課題。
長城不是Great Wall
長城的英文譯名Great Wall,其實是並不嚴謹的錯誤譯法。因為,長城是城鎮(town),而非“牆(wall)”,不是個體的文物,更不是所謂的不可移動文物,而是完整的文化遺產系統。
作為世界遺產,長城是典型的中國古代邊塞城鎮(建築羣),符合《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公約》中對“建築羣”的定義,即“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在建築式樣、分佈均勻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單立或連接的建築羣。”所謂的關隘、敵樓、烽火台等並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和屯軍地、生活地、物資供給地、邊貿交流地,和多民族不同民俗傳承一起,構成中國古代邊塞交流和軍事防禦的文明系統。
比如大同鎮,明代九邊重鎮之一,據《三雲籌罝考·大同總鎮圖説》記,大同鎮先後修大邊、二邊516.3裏;內五堡、外五堡、塞外五堡、雲岡六堡等主要城堡72座,邊城776個,火路墩833個。大同鎮的治所,在今大同市,轄八衞、七所。
明永樂三年,明成祖飭令兵部:“擇水草便處立市,俟馬至,官給其直即遣歸。”由此,主要的長城城鎮又成為陸路邊貿商鎮,如大同鎮的“得勝堡”就是當時全國最大的邊貿口岸“馬市”,以銀購馬,與邊疆少數民族互市。
從古代軍事角度來説,長城是“城鎮防禦”,並不是“城牆防禦”,長城的分佈區域並非“一條線”式的線性展開,而是以黃河流域為軸心,呈現出西部狹窄、東部遼闊的帶狀楔形區域分佈,東部南北最寬處從北緯33.5°到51.0°,縱跨17.5個緯度,東西從東經86°到125°,橫跨39個經度,北京、天津、河北、山西、陝西、寧夏、甘肅、內蒙古、河南、山東、遼寧等大部,以及新疆、青海、吉林、黑龍江、湖北、湖南、四川、浙江等局部,各地長城總長度50000公里以上。由此可見,自古以來,長城就不是一堵牆、一個個烽火台,而是一座座的防禦城鎮;萬里長城也並非綿延萬里的一堵牆,而是由眾多邊塞城鎮組合而成的防禦區域。
根據旅遊資源的類型,長城可分為5類景觀建築羣:沙漠景觀、高原景觀、平原景觀、山地景觀、濱河(海)景觀。
長城保護的重心不是護“牆”
從遺產保護的角度講,長城應該做邊塞城鎮的系統保護,全面而又系統地保護包括長城城牆在內的區域城鎮,做一個又一個區域城鎮的“片”保護,絕不是一個又一個烽火台、敵樓等等的“點”保護。長城保護的重心要放在護“城”,要做好邊塞古城鎮的整體規劃和系統保護。
2006年,《長城保護條例》頒佈,規定“本條例所稱長城,包括長城的牆體、城堡、關隘、烽火台、敵樓等。”此處,護“牆”的色彩過於濃厚,和文化遺產理念並不完全吻合。
經過近年來的具體實踐,這個規定有兩點需要迫切的補充:第一,作為遺產建築羣,長城關隘周邊一定範圍以內,以及地下部分,也應該列入長城範圍之內,長城應該做古城鎮的區域保護;第二,長城區域民族民俗的文化傳承,和長城保護不可分割。遺產保護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存續傳統文化和民俗習慣。長城的文化傳承,不應是重建碉堡、敵樓、城牆,而應該是基於中國傳統的邊塞文化、多民族交流融合,藴含着極其豐富的古代民族民俗的傳承資源。
因此,長城的文化保護,不是個體文物(牆)的保護,而是文明系統(民族民俗)的保護。比如,我國的長城最多地區,是陝西榆林。榆林地處河套之南,黃土高原和草原的接壤區域,不僅建築羣景觀豐富多彩,而且,民族民俗多樣。
由於長期以來,囿於“長城是個體文物”的誤區,長城保護偏離了城鎮保護和系統保護的原則,侷限於城牆修繕的狹隘方面,造成了周邊古城鎮破敗,民族民俗凋零。
比如,丹東修復虎山長城僅1000多米,花費2000多萬。按照個體文物的保護思路,整個明長城全長7000多公里,修牆的費用大約在700億~1000億元人民幣,如此,長城(牆)的文物修繕目標,不僅不切實際,而且是不折不扣的“燒錢誤區”,將會給國民經濟帶來很大的負擔。
2006年,衞星遙感測定,北京地區長城“完好率”是16.6%。在未來20年,做好現有“完好”長城城鎮的遺產保護,將遺產的系統保護和區域開發融合起來,完全可以擺脱既有長城保護的燒錢誤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