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陀區原財政局長被訴受賄 二審否認指控
退休後,卻被指控收受房屋,普陀區原財政局局長崔世昌因此被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崔不服提起上訴。昨天,市二中院開庭審理此案。在二審法庭上,崔仍全部否認了檢察機關的指控。
今年65歲的崔世昌曾於1993年到2005年期間擔任普陀區財政局局長。根據檢察機關指控,1997年11月起,某房產公司曾向普陀區政府申請招商引資及税收減免等優惠政策。時任普陀區財政局局長的崔世昌利用職務便利,讓該房產公司獲得了區財政優惠政策並兑現該優惠。
之後,該公司負責人周某“投桃報李”,於2005年10月將一套房屋交付給崔世昌,產權人為崔世昌之子。2006年,崔世昌之子將該房屋以80萬的價格出售。根據評估,該房屋在2005年10月價格為73.5萬元。檢察機關認為,崔世昌的行為構成受賄罪。
今年8月,普陀區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崔世昌受賄罪成立,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崔世昌不服提起上訴。在昨天的庭審中,崔世昌表示,自己擔任財政局局長13年始終廉潔奉公,從未有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牟利的行為。該房產公司獲得優惠政策是由區發改委審批的,自己作為財政局局長只是履行程序性會籤。
對於被指控受賄的房屋,崔世昌辯解,該房屋是自己合法購買的,曾將購房款付給周某,並簽訂了購房合同,由於該房屋是爛尾樓所以價錢便宜,當時總價為30萬元。儘管周某堅持不要錢,自己還是和普陀區環保局原局長殷某一起到周某家中,將現金30萬支付給周某。
對於崔世昌的這一説法,根據檢方提供的證據,周某和殷某的證詞均否認了這一説法。殷某表示從未去過周某家,周某表示從未收到30萬元現金。昨天,市二中院沒有當庭作出判決。(宋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