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地方政府法規在青藏高原誕生
新華網西寧9月29日電(記者馬勇)青海省人民政府9月29日召開新聞發佈會,正式公佈了《青海省應對氣候變化辦法》。作為中國第一部應對氣候變化的地方政府法規,《青海省應對氣候變化辦法》將於10月1日在全球氣候最敏感的區域之一——青藏高原開始實施。
“這是中國政府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法制化的一個標誌,也是2007年國務院發佈《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以來,我們在構建應對氣候變化法律體系工作中的一個重要成果。”從北京專程趕來參加新聞發佈會的中國氣象局政策法規司司長王志強説。
近年來,生態地位極為特殊的青藏高原日益成為中國乃至全球氣候變化的關注焦點。
青海省氣象局1961年到2008年對青海氣温變化的監測研究顯示,這47年中,青海省年平均氣温呈明顯上升趨勢,升温率為每十年0.35攝氏度,明顯高於全球每十年0.13攝氏度和全國每十年0.16攝氏度的升温水平。
“剛剛過去的夏天是青海省有氣象記錄以來最熱的一個夏天,青海省境內多個地方均創下了新的最高氣温歷史極值。而且,青海氣候未來還將有進一步增暖的趨勢。”青海省氣象局副局長王莘説。
這個夏天,有着“中國夏都”、“避暑勝地”稱譽的青海省會西寧市,罕見地出現了中暑就醫人員大幅增加,風扇、空調熱銷的場景。
王莘介紹,以變暖為特徵的氣候變化不僅改變了青藏高原的自然生態環境,也改變了人們的生產、生活。受氣候變化和人類活動共同影響,位於青藏高原東部的青海省境內近年來出現了冰川退縮、凍土融化、濕地萎縮、土地沙化和水土流失等一系列生態環境問題,並已經越來越顯著地影響到這一地區乃至中國和相關聯國家地區的可持續發展和人們的生產生活。
“應對氣候變化是系統工程,需要多種措施綜合實施,但其中,法律、法規具有基礎性作用。”王志強説,作為中國第一部應對氣候變化的地方政府法規,《青海省應對氣候變化辦法》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明確了氣候變化的責任主體。
《青海省應對氣候變化辦法》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是應對氣候變化的責任主體。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應對氣候變化的重大問題,督促轄區內落實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目標和措施。
同時,《青海省應對氣候變化辦法》明確了應對氣候變化機制,即“政府引導、部門合作、推進企業行動、全社會共同參與”。
“根據《青海省應對氣候變化辦法》,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推動綠色發展的政策體系,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加大綠色投入,在全社會樹立和強化綠色生產、綠色消費的理念。”青海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副主任賈小煜説。
此外,《青海省應對氣候變化辦法》還對適應氣候變化的主要措施、減緩氣候變化的主要工作內容、應對氣候變化的保障措施進行了明確。
賈小煜表示,《青海省應對氣候變化辦法》雖然是一個綜合性法規,但是它與國家的行政立法、環境保護、工業產業、財政、税收等方面的專項法律是對接的。
“這也就是説,如果相關政府和工作人員在執行《青海省應對氣候變化辦法》中出現失誤,那麼我們將根據出現的失誤尋求相關專項法律規定進行問責,以此來推動這一法規產生應有的實施效果。”賈小煜説。王志強説,作為青藏高原兩個主要省級行政區之一,青海省是長江、黃河、瀾滄江(湄公河)的發源地,分佈有眾多生態功能區,被稱為“亞洲水塔”、“地球之腎”,也是中國乃至全球氣候變化的“敏感區”和“啓動區”。因此,應對青藏高原的氣候變化工作意義重大,《青海省應對氣候變化辦法》的出台和實施必將從法制的層面進一步提升青藏高原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和水平。
他表示,近年來,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取得了顯著的成績,贏得了國際社會的廣泛讚譽,樹立了負責任大國的良好形象。但是,在應對氣候變化的體制、機制建設方面,中國不少地方也存在部門職責不清,權力、義務不明,統一協調的應對機制、持續穩定的投入機制還不健全,預測報告、預測意見權威發佈渠道尚未法定化等諸多問題。
“因此,通過加強立法對政府應對氣候變化的職能進行規範,是提高政府科學應對氣候變化工作能力的一個重要基礎性工作。從這個意義上講,中國第一部應對氣候變化的地方政府法規在青藏高原誕生並實施,對於推動中國的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無疑具有重要的探索和促進意義。”王志強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