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擬規定醉駕被罰兩次終身禁駕 被指過於嚴厲
偽造號牌罰款2000元?太輕了!交通標誌設置能否更加科學合理?高速公路是否加設交警服務區?……28日上午,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分組審議《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修訂草案)》,在分組討論會上,委員們展開了激烈的討論。
如此處罰,輕了還是重了?
此次草案的一大亮點就是從重打擊醉駕,包括規定今後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2000元罰款,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有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多數委員都支持“醉酒駕駛更要狠狠地罰”的觀點。但也有委員表示不同意見。陳宗文委員就説,“我贊同加重處罰,但是醉酒兩次就終身不得開車這一條過於嚴厲,與國家現有的法律距離較大,社會震動也大,建議重新考慮。”
潘大林委員則提出,法律責任一節裏各條款的表述都是,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罰款,每條從10元至200元不等,那麼能否明確,哪些行為是要改正的?哪些是警告的?哪些是該罰必罰的?哪些是該重罰的?“我現在感覺到的是,交警‘自由裁量權’太大。”潘大林説。
委員們對草案中的某些處罰的輕重程度表示不同異議。有委員提出,“偽造、變造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使證、檢驗合格證、保險標誌、駕駛證的,才處2000元罰款。偽造賣假牌還不重罰?!必須從源頭上嚴厲打擊。”此一建議,得到了在場委員們的一致支持。祁海委員則舉例道:某些危險行為的處罰太輕,必須加大對危險交通行為的處罰。比如“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或者其他妨礙安全駕駛行為的”只是警告或者罰款100元;“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的”只處警告或處罰150元;“違反規定運載危險品的”只處警告或者處罰200元。
交通標誌科學合理否?
蔣斌委員提出,交通安全責任分別是行人、駕駛人和交通管理者。但條例中大多是對行人、駕駛人的規範,只有一條是對交通管理者的規範,且講得較虛。“我們是否應該設立一些條例規範交通管理者的行為呢?”
在分組討論會上,不少委員認為,交通標誌設置應非常醒目、科學、合理。勞應勳委員講了自己的親身經歷後表示:“我還覺得條例中應該增加‘投訴’一項,當被罰者覺得處罰不當時,可向有關部門投訴,這也是監督執法部門公正執法。”
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陳小川提出,應該科學規定高速公路上的路標設置。葉耀委員也談到,某些高速公路收費站按高速公路收費,可是卻限速80公里/小時,根本就達不到高速公路的標準。
鄭通楊委員提出兩個建議:“再如,有的人頭暈喝了霍香正氣水,也酒精超標準,再解釋也不行,是否增加一條交警部門不斷改進酒精檢測方法?”
同時,多名委員都極力贊成修訂草案第二十四條關於高速公路“應當具備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設施和場所”的規定,並建議明確規定其應當納入高速公路建設計劃,與高速公路同時規劃、設計、施工。交警部門工作人員回應説:目前廣州的警力配備很少,只有0.4人/公里,管理的力度遠遠趕不上。一旦在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在廣州15分鐘之內到達不到現場的,恐怕要等1個小時了。最好高速公路每50公里能設立一個交警服務區,配備交警巡邏。記者餘穎、實習生譚幸誼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