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規定庭審活動錄音錄像不得間斷
中新網北京9月30日電(記者 張蔚然)為加強審判管理,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庭審活動錄音錄像的若干規定》,規定除休庭和不宜錄音錄像的調解活動外,錄音錄像不得間斷。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對法庭筆錄有異議並申請補正的,書記員應當播放錄音錄像進行核對、補正。
法庭記錄是人民法院法庭審理活動的記載,具有訴訟證據的性質,是對案件進行裁判的重要基礎,是人民法院的一項重要審判工作。中國有關法律對法庭記錄規定的比較原則,現行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對法庭記錄僅各用一條做了規定。隨着現代電子音像技術日趨成熟,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已經具有現實可行性。庭審錄音錄像既可以完善法庭記錄方式,提高法庭記錄質量,還可以加強對庭審活動的監督管理。這也是“科技強院”方針在審判工作中的具體體現。
《若干規定》明確規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第一審普通程序和第二審程序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應當對庭審活動全程同步錄音或者錄像;人民法院應當在審判法庭安裝錄音設備,有條件的應當安裝錄像設備。庭審錄音錄像應當由書記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自案件開庭時開始錄製,並告知訴訟參與人,至閉庭時結束。除休庭和不宜錄音錄像的調解活動外,錄音錄像不得間斷。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對法庭筆錄有異議並申請補正的,書記員應當播放錄音錄像進行核對、補正。
《若干規定》還明確了庭審錄音錄像的其他功能。在庭審中,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紀律或者有關法律規定,破壞法庭秩序、妨礙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的,庭審錄音錄像可以作為追究其法律責任的證據。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庭審活動不規範或者存在違法現象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庭審錄音錄像進行調查核實。
《若干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落實《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2009-2013)》的一項具體措施,也是近年來各級人民法院探索庭審錄音錄像的經驗總結。(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