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規定市州縣幹部任免實行票決制 防個人獨斷
作者:曹颖
幹部任免少數人定調子,多數人隨大流的現象將得到有效遏制。昨天,(湖南)省委組織部發布《市(州)、縣(市、區)黨委常委會討論任免幹部實行票決制的實施辦法》,明確要求在幹部任免中要實行票決制,書記、副書記和其他常委一樣,都只有一票的權重。省委組織部常務副部長武吉海對辦法進行了詳細解讀。
“議決制”變“票決制”
以前常委會在討論幹部時往往是書記主持,常委們口頭髮表意見,最後由書記歸納大家的意見後形成決議。這就是大家熟悉的“議決制”。這一方式的弊端顯而易見:書記的看法往往會左右大家的意見,常委有看法也不便公開發表。
武吉海説,《任免幹部票決制》適用於市(州)、縣(市、區)黨委常委會討論的本級黨委管理的幹部。下一級黨委、政府正職,本級黨委、政府工作部門正職的擬任人選或提名人選(本級黨委常委兼任的除外),黨委常委會討論並票決通過後,還要提請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以無記名方式進行票決。常委會成員對錶決對象可投贊成票、反對票或棄權票,但不得另提他人。
當場公佈票決結果
據瞭解,我省已在9個市州、80多個縣市區開展了幹部任免票決制試點,但缺乏一個明確的操作程序。
武吉海介紹説,新辦法制定了操作程序,要求任免幹部票決必須按6個步驟進行,即介紹幹部任免建議方案,討論幹部任免建議方案,確定表決對象,確定監票人和計票人,進行投票表決,形成任免決定或推薦、提名意見和任免建議。
同時,票決情況應當通過書面或影音等方式進行全程記錄,常委會成員和列席人員與票決人選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近姻親關係或涉及常委會成員和列席人員本人的,必須迴避。
武吉海認為,黨委討論決定幹部實行票決,進一步擴大了幹部工作民主,有利於防止和克服幹部選拔由個人或少數人説了算的現象。(記者李柯夫 實習生劉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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