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劃定12類糾紛可在立案前先行調解
作者:李禾
本報訊 記者從日前結束的全省人民調解工作會議暨訴調對接工作推進會上了解到,今後,除了法律規定不得進行調解的糾紛以外,其他糾紛應當先進行訴前調解,同時把勞動爭議、醫療損害賠償、物業服務合同、消費者權益保護等12類糾紛,劃入在立案前先行調解的範圍。
在過去三年中,在司法行政、法院等部門組成的人民調解機構努力下,全省調處各類複雜糾紛54萬餘件,防止民間糾紛引起的自殺事件2300多件,有效維護了公民權益和社會穩定。
記者瞭解到,根據我省最新規定,除了法律規定不得調解的外,所有矛盾糾紛一般應當經過訴前調解,其中,婚姻家庭,繼承,變更撫養、收養關係,追索撫養費、扶養費、贍養費糾紛;勞動爭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宅基地和相鄰關係糾紛;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數額較小的民間借貸、買賣、借用糾紛;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拖欠水、電、煤氣、電信費糾紛;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刑事自訴糾紛;其他以訴前調解方式更有利於化解的糾紛等12類糾紛,在立案前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機構在調處矛盾糾紛時,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可以參考行業慣例、村規民約、社區公約以及當地善良風俗等行為規範,引導當事人達成協議。
經法院主持訴前調解達成協議,當事人當場履行的,一般不出具調解書;不能當場履行,當事人要求出具調解書的,法院應當即時立案,由訴調對接工作辦公室指定審判人員審查並出具調解書。法院確認調解協議效力,不收任何費用。法院出具調解協議效力確認決定書後,一方拒絕履行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於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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