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保密法解讀:每人身邊都可能有“密戰”
作者:贺超
編者按
保守國家秘密法是保護國家秘密的重要法律,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維護,是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保密法於今年4月29日經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在新修訂的保密法實施之際,國家保密局主要負責人及有關專家接受了本報記者的專訪,就法律中一些社會關注的熱點進行了解讀。
去年年底熱播的電視劇《密戰》中,濱陽市委秘書長佟一凡被境外情報組織策反;“老保密”的兒子沈小涵在網上應聘時被境外情報組織盯上;322所研究員吳倫在學術論文中泄露國家秘密;航天十九院庫房管理員老張倒賣廢舊元件被間諜利用……這些都源自於真實的泄密案例。
保密法自1989年5月1日施行以來已有21年。近年來,隨着國際國內形勢變化,特別是信息化建設快速推進和民主法制建設不斷發展,急需對這一法律進行修改完善。經過立法機關的努力,新修訂的保密法於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每個人身邊都可能有“密戰”
説起保密,總有人不以為然,感覺距離自己很遙遠。幾年前,記者的一位在涉密部門工作的朋友行動“詭秘”,令我十分不解。比如他總是換手機號,工作時無論去哪裏從不帶手機。後來經他解釋,我才知道,原來只要帶着手機,就是不開機也能被人追蹤到。從那時起,我才漸漸領略到現代科技手段的厲害,明白密戰其實就在你我身邊,稍不留神自己也會無意間成為泄密者。
採訪中,記者瞭解到,近年來,正如《密戰》中所表現的,現代高科技在竊密與反竊密鬥爭中廣泛運用,如立體化的即時監控、網絡跟蹤監測、語音處理技術、手機竊聽等,讓人感受到現代竊密手段的無孔不入和無聲無息,這就是保密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一是國家秘密的存在形態和運行方式發生巨大變化,涉密載體由紙介質形式為主發展到聲、光、電、磁等多種形式,泄密的渠道增多、風險加大、危害加重,急需對現代通信和互聯網條件下存儲、處理和傳輸國家秘密的規定進行補充完善。二是保密工作的對象、領域和環境發生了深刻變化,一些新的經濟和社會組織進入涉密領域,涉密人員流動性增強、流向複雜,管理難度加大,需要對機關、單位和涉密人員保密管理制度進行修訂。三是信息公開與信息安全之間出現了一些矛盾衝突,國家秘密的確定、變更、解除等制度需要進一步完善。四是竊密、泄密違法行為日益複雜多樣,修訂前的保密法關於法律責任的規定較為原則,不能適應保密工作的需要。
因此,經過較長時間的立法過程,今年4月29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以高票表決通過保密法修訂案。
新修訂的保密法有六大亮點
此次保密法修訂的總體要求是,充分總結吸收近年來保密工作理論和實踐成果,借鑑國外保密法制建設的有益經驗,針對新形勢下保密工作面臨的突出問題,做到四個“着力”,即着力縮小國家秘密範圍,完善國家秘密的確定、變更和解除機制;着力實現對國家秘密的統一嚴格管理,健全涉密載體、涉密人員、涉密活動等管理制度;着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規範和加強保密行政管理職能;着力強化法律責任,解決泄密案件查處難的問題。這次修訂歷時長、幅度大,對原法絕大多數條款都作了修改,新法共6章53條,增加了1章18條。
這次修訂的保密法有六大亮點值得重點關注。第一,計算機網絡保密管理有了硬措施;第二,企事業單位保密管理有了新思路。隨着市場經濟發展,不可能禁止民營企業、中介機構等“體制外力量”參與涉密活動、從事涉密業務。修訂後的保密法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建立保密審查制度,對從事涉密載體制作、複製、維修、銷燬和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等業務的企事業單位實行依法管理;第三,涉外保密管理採取新舉措。針對對外交往合作中涉密事項增多、外籍人員在國有企業擔任高管等情況,建立涉密審批制度和協議制度;第四,涉密人員管理體現責任與權益相適應。修訂後的保密法,既確立了涉密人員分類管理、上崗培訓、出境管理和脱密期管理等制度,又確立了涉密人員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的原則和相關的獎勵制度,體現了對廣大涉密人員的關心愛護;第五,責任追究的可操作性明顯增強;第六,保密工作責任制得到強化。較為突出的,是對領導人員問責和對保密部門問責。新法規定實行保密工作責任制,對發生重大泄密案件或定密不當的機關、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不依法處分違規者的機關、單位有關領導人員,要依法追究責任;對保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也要依法追究責任。
強化追責改“結果論”為“行為論”
當前一些單位長期忽視保密工作,“説起來重要、幹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不少人認為只要自己是無意的,又沒有造成什麼嚴重後果的泄密就沒什麼了不起。針對失泄密事件查處難問題,新修訂的保密法改“結果論”為“行為論”,即“違規即問責”,規定不論是否產生泄密實際危害後果,只要發生法律列舉的12種嚴重違規行為之一,都將依法追究責任。同時,還加大了處分監督力度,對不依法給予處分的,保密部門應當提出糾正建議。與修訂前的保密法相比,新修訂的保密法着力強化責任追究的可操作性。可以看出,立法者希望通過更加明確、嚴格的法律責任追究規定來阻止泄密行為的發生。
新修訂的保密法對國家秘密流轉的各個環節都規定了相對明確的法律責任。同時,新法明確了禁止行為的法律責任。這些違規行為是導致保密措施失效,國家秘密失控,保密技術防護體系受到破壞,國家秘密安全遭受嚴重威脅的最常見、最典型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這一規定表明,不論是否產生泄密實際後果,只要發生所列舉的嚴重違規行為之一的,都應依法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