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税總局澄清中國税負痛苦指數世界第二傳聞
作者:李禾
長江日報10月2日報道國家税務總局局長肖捷在《中國改革》發表文章,澄清中國宏觀税負存在的一些認識誤區。文章指出:
國外某雜誌發佈的所謂2009年税負痛苦指數排行,一度吸引了國內媒體的關注。按其方法測算,中國税負痛苦指數為159,在其公佈的65個國家和地區中排列第二,僅次於歐洲某國。對於諸如此類的評論,如果不加甄別,產生的誤導將貽害各方。
評價方法的常識性錯誤
税負痛苦指數的評價方法,是確定六個税(費)種,包括公司和個人所得税、僱主和僱員交納的社會保險金、銷售税、財產税,並將其法定最高税率相加後進行比較,數值高低與所謂痛苦指數成正比(中國税負痛苦指數159,是由增值税最高税率17%、企業所得税最高税率25%、個人所得税最高税率45%、企業交納的社會保險金最高費率49%、個人交納的社會保險金最高費率23%相加得出)。雖然這六種税(費)涵蓋了收益所得、貨物勞務和財產類税收,在各國税制安排上具有普遍性,但其評價和比較方法極不科學,其謬誤主要是將各税種最高邊際税率簡單相加,將税率等同於税負。
税率是税制的基本要素之一,也是決定税收負擔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税率與税負不能等同。確定税收負擔的另一個決定因素是計税依據,即税基。儘管目前世界上實行銷售税的國家的一般税率普遍低於實行增值税的國家的標準税率,但由於税基不同,不能簡單地得出增值税税負高於銷售税税負的結論。所以,用税率直接代表税負是一個常識性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