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規定若親屬大義滅親被告可減刑引爭議
作者:李禾
9月29日,河北省高院研究通過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以“酌情減少被告人基準刑的20%以下”的方式鼓勵被告人親屬“大義滅親”。但,在中國的傳統倫理裏,告發親友的“大義滅親”恰與“親親相隱”背道而馳。爭議就此而起……
□策劃 朱啓禧 □ 執筆 狄凱
大義滅親情法難兩全
今年年初,安徽碭山縣房產局局長劉某被舉報有“貪污受賄、嫖娼”等行為,這封舉報信出自這名局長的前妻張某和17歲的兒子小劉。小劉母子倆2月11日住進了局長辦公室,守了室內3個保險櫃整整8天時間,小劉母親甚至用繩子把自己和保險櫃捆在一起。直至有關部門當着小劉母子的面,打開保險櫃,從中查出現金、存摺、古玩等財物後,兩人才離開辦公室。
有網絡媒體在報道這個新聞時,使用了“大義滅親”這樣的字眼。
其實,此案至此並未了結,餘響更能發人深思。劉某的前妻事後稱:“我和他畢竟是近20年的夫妻,一起打拼,一起奮鬥支撐了這個家……我不想他被搞得很慘,畢竟我和他曾經有過夫妻情分,畢竟兒子以後還要健康地生活。我只是太惱恨他了。”小劉也表示,他現在有點後悔在網上發帖,引起了這樣大的反響,“畢竟是自己的父親,我現在有點後悔!”
還有這樣一個較早的案例,是2003年《北京晚報》報道的。出身河南農村的少年張鴻雁,輟學打工供哥哥上學。為了給哥哥籌措上大學的報名費鋌而走險,偷了舍友的4萬塊錢。警方接到報案後,找到正在上海上學的哥哥張洪濤,要他協助抓捕自己的弟弟。於是張洪濤聯繫到張鴻雁並將他騙到了上海,使張鴻雁被提前埋伏的警察抓獲。
這件事在當時同樣引發了極大的關注。有人説,哥哥完全可以不與警察合作,另尋機會勸弟弟把錢偷偷地送回去。還有人説,勸弟弟投案自首也比把弟弟騙來讓警察逮捕歸案好,起碼量刑要輕。
不論如何,在這裏,情與法產生了衝突。不能説哥哥守法是錯的,但也不好説他協助警方誘捕弟弟是對的。
為什麼會有鼓勵“大義滅親”這樣的立法舉動?顯而易見,是為了降低執法成本、提高破案率,但是“大義滅親”的行為,會對親情倫理造成傷害,這是必然的。
微博中,有網友認為,家庭穩定本是社會穩定的基石,而大義滅親恰恰破壞家庭穩定。
81.5%逃犯曾被窩藏過
親親相隱是中國古代傳統的倫理道德,唐朝以後曾經明文寫入律法。為什麼新中國的法律中沒有了呢?
據最高人民法院刑庭的劉樹德介紹,親親相隱之所以在我國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都沒有明文規定,首先是受我國立法指導思想的影響,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以馬列主義作為立法的指導思想,在這種大背景下,立法時,哪些該吸收為我所用,既沒有仔細研究,也未做具體分析,只做了簡單化地處理;其次,新刑法有三大原則:罪刑法定、罪刑均衡、罪刑平等。而親親相隱的規定必然與罪刑平等原則相矛盾。
然而法律不外乎人情,剛性的平等原則是否也要考慮人倫天性?
據武漢市公安局1997年對連續三年所抓獲的越獄逃犯的調查顯示:81.5%的逃犯都被窩藏過。一位母親因藏匿自己犯罪的兒子被捕入獄,在獄中,當記者採訪到她時,她還這樣説:“我能藏一天算一天,盡一盡做母親的心。”由此可見,在現實社會生活中,“親親相隱”大於“大義滅親”,即“情”遠遠超越於“法”,尤其是在直系親屬之間。
這樣的案例古代也有。《史記·循吏列傳》記載:石奢為楚昭王相。其父殺人,縱其父而還自系,王赦其罪,石奢曰:“不私其父,非孝子也;不奉主法,非忠臣也。王赦其罪,上惠也;伏誅而死,臣職也。”遂不受令,自刎而死。這就是兩難困境的悲劇。
專欄作家連嶽曾經在《作為底線的尊嚴》中提到發生在澳大利亞的一件事。近年來一直受聘於澳大利亞體育學院,並培養出奧運冠軍波波夫和克利姆的俄羅斯金牌教練圖雷斯基,由於被發現在家中非法窩藏興奮劑而接受法院傳訊。這個案件需要圖雷斯基夫人的證詞,而澳大利亞法律認為,如果證詞對婚姻關係造成傷害,則不採信。因此,法庭宣佈圖雷斯基無罪。
所以,一位從事刑偵工作多年的老公安認為,在懲罰犯罪的同時對這種親情間的行為也進行懲罰,未必能對社會起到警戒作用。懲罰面太廣,勢必樹敵太多,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因素。關鍵問題是要做好“親親相隱”和法律的銜接問題。
某門户網站的一項調查表明,有26.2%的人表示支持,認為能降低執法成本,是法治觀念的進步;但高達55.4%的人表示反對,認為會衝擊傳統上的家庭觀念,加劇社會對傳統道德的漠視。更有網友譏諷説,大義滅親的着重點恐怕不在“親”,而在“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