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調查12種情形 加大司法人員瀆職監督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佈了《關於對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的瀆職行為加強法律監督的若干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五部門有關負責人接受採訪時表示,《規定》的實施,將使檢察機關開展訴訟監督的手段更完備、程序更具體,對司法工作人員瀆職行為的監督更有力。
不得使用強制性調查措施
《規定》強調,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針對司法工作人員的瀆職行為,可通過依法審查案卷材料、調查核實違法事實、提出糾正違法意見或建議更換辦案人、立案偵查職務犯罪等措施進行監督。
檢察機關經調查,認為作為案件證據材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系司法工作人員採用暴力、威脅、引誘、欺騙等違法手段獲取的,在審查或決定逮捕、審查起訴時應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同時,檢察機關在此類調查中不得使用限制被調查人人身自由、財產權利的強制性調查措施。
人民檢察院對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的涉嫌瀆職行為調查完畢後,應當製作調查報告,根據已經查明的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報檢察長決定後作出處理。
12種瀆職情形應調查
《規定》明確了檢察機關應調查核實的12種情形: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者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訴,或者在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或者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或者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侵吞或者違法處置被查封、扣押、凍結的款物的;違反法律規定的拘留期限、偵查羈押期限或者辦案期限,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羈押,情節較重的;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違法提請或者裁定、決定、批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害的;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或者指使被監管人毆打、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收受或者索取當事人及其近親屬或者其委託的人等的賄賂的;其他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刑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務,損害當事人合法權利,影響公正司法的訴訟違法行為和職務犯罪行為。
被調查人權益有保障
為保障被調查人的合法權益,《規定》設置了申訴程序:被調查人不服人民檢察院的調查結論的,可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進行復查,並在十日內將複查決定反饋申訴人及其所在機關。申訴人不服人民檢察院複查決定的,可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請複核。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進行復核,並在二十日內將複核決定及時反饋申訴人,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根據《規定》,檢察機關工作人員也在司法工作人員之列,其瀆職行為也在調查核實範圍內。本報記者張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