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規定新建道路5年內不得挖掘
作者:李禾
本報訊 《長春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應當把城市規劃確定的市政設施建設項目納入綜合開發計劃,配套建設。市政設施建設單位在項目開工前,應當到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辦理接收管理界定、登記手續。
城市公交、供水、排水、供氣、供熱、供電、通信、廣播電視、消防、廣告、市容環衞等依附於城市道路、橋涵的各種管線、杆線等設施的建設計劃,應當與市政設施專項規劃相協調,堅持先地下後地上的原則,與城市道路、橋涵建設同步進行。
新建道路、鐵路、橋涵、建築物、構築物和各類管線等設施,需要與城市道路相交的,應當事前徵得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同意,並簽訂有關設計施工協議。
繁華路段施工應避開交通高峯時段
城市道路及其設施進行維修養護施工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在繁華路段和主要街路應當安排夜間施工,確需白天施工的,應避開交通高峯時段。施工現場影響交通的,施工單位應當協同市公安交通主管部門共同採取措施維護交通秩序;需要封閉道路的,應當經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和市公安交通主管部門批准,並事先發布通告。
新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後5年內不得挖掘
每年的11月1日至翌年4月15日期間不得挖掘城市道路。新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後五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經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批准,辦理許可證,交納道路挖掘復原費後,方可挖掘。涉及地下管線的,應當提前通知管線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到現場實施看護;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經市公安交通主管部門批准;涉及挖掘城市綠地的,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准,還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並按照恢復道路費用標準的兩倍交納道路挖掘復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