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五種情形一年內不得再申購經適房
本月1日起,經過修訂的《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供應和售後管理實施細則》正式開始實施。新辦法總結了徐匯和閔行兩區經濟適用住房的試點工作情況,從原來的31條擴充到目前的44條,在許多細節上的表述更加明確且具有可操作性。
在申請和審核的申請材料環節,明確應當提交包括銀行存單、證券對賬單、債券憑證、定期自動轉存明細單、商業保險合同、車輛登記證書、非居住類房屋的《房地產權證》等有效權屬憑證或者《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以及《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財產證明材料。在共同申請人章節,明確離婚人士,需離婚滿三年方可申請經濟適用房。
在户口年限環節,新辦法也多了一些人性化操作。如夫妻原户口不在一處,且雙方均符合本市城鎮常住户口年限和提出申請所在地的區 (縣)户口年限條件,一方將户口遷到另一方的,遷移的一方不受提出申請所在地的區(縣)户口年限限制。
在輪候和選房環節,明確了“五種登錄證明和輪候序號作廢,一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的情形。即不參加當期選房活動的;參加當期選房活動但放棄選房的;選定住房後不簽訂選房確認書的;不簽訂《經濟適用住房預(出)售合同》的;因自身原因,簽訂的 《經濟適用住房預(出)售合同》被解除的。參加選房活動的申請户因當期供應房源的房型套數有限等而未能選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其輪候序號不變,排列在下期房源供應的輪候序號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