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新機場垮塌事故:被罰方告安監局一審敗訴
昆明新機場垮塌事故中,輸出勞務施工單位吉林省松原市寧江區誠信勞務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勞務公司)不服處罰,狀告昆明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一案今天(13日)宣判,盤龍法院認為市安監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據此判決駁回勞務公司的訴請。
今年1月3日,連接機場高速路和航站樓的高架橋東引橋在施工中一段支架失衡垮塌,造成7人死亡、34人受傷。這起垮塌事故被認定為責任事故。事故調查組組長、市安監局副局長楊振武稱,該事故是由於參與項目建設及管理的雲南建工市政建設有限公司、雲南建工第五建設有限公司、吉林省松原市寧江區誠信勞務服務有限公司、雲南城市監理有限公司、雲南省昆明新機場建設指揮部等相關單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責任落實不到位,未認真履行支架驗收程序,未對進入現場的腳手架及扣件進行檢查與驗收,發現支架搭設不規範等事故隱患後未及時採取措施進行整改,最終導致事故的發生。
通報的處理決定中,吉林省松原市寧江區誠信勞務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廣學、技術負責人楊樹全、工長代金昌,雲南建工市政建設有限公司雲南省昆明新機場工程項目部副經理潘國成、陳濤等6名事故責任人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相關的工程承包方、施工方也分別受到處罰。其中吉林省松原市寧江區誠信勞務服務有限公司被清除出雲南建築市場,並被處予30萬元罰款。
事隔數月,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吉林省松原市寧江區誠信勞務服務有限公司,一紙訴狀將昆明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告上法庭。訴狀中,公司的起訴理由非常簡單,提出“被告的處罰決定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撤銷該決定。
法院經審理確定,原告就是機場垮塌事故的責任之一,也是本案行政處罰的相對人。在其獲得工程後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採購、使用的部分模板支架的鋼管、碗扣存在質量問題,扣件沒有相應的合格證明材料,還存在無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問題。“在施工過程中原告未能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事故負有責任。被告依照《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相關規定,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勞務公司表示不服,正在考慮上訴。
判決解讀
市安監局的板子打得合理合法
庭審中勞務公司認為他們只是勞務輸出單位,工程質量出了問題,板子應打在承包方身上,不應打在他們身上。而法院認為:勞務公司作為勞務分包企業簽訂勞務協作合同書時,使用了虛假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及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獲得工程後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勞務公司採購、使用的部分模板支架的鋼管、碗扣存在質量問題,扣件沒有相應的合格證明材料。此外,勞務公司存在無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問題,在施工過程中未能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1·03”支架局部坍塌事故負有責任。
根據《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1·03”事故是較大事故,勞務公司是事故發生單位之一,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市安監局在作出行政處罰前,已根據勞務公司的實際困難酌情進行了考慮,因此其依照《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相關規定,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
(昆明日報 記者雷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