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規定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不及時發佈將問責
人民網哈爾濱10月13日電(記者丁志軍)近日,哈爾濱市委、市政府辦公廳出台《關於進一步建立健全全市新聞發佈和新聞發言人制度的意見》規定,對於公眾輿論關注的社會熱點信息、新聞媒體的採訪訴求和輿論監督的焦點問題,發佈單位要積極給予回應,及時調查處理,並適時公開處理結果。
《意見》規定,實行新聞發佈工作問責制。新聞發佈工作要遵循快速、主動、準確的原則,及時發佈權威信息,積極主動引導輿論,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各級新聞發言人要敢於、善於面對媒體和公眾,不説假話,不無故拒絕採訪,對社會關注話題不迴避,對媒體諮詢不推諉,對重大事件不失語,對熱點問題不搪塞。在新聞發佈工作中有下列六種情況之一的,由上級機關、監察機關或其他權力機關追究有關單位或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未履行保密審查程序,致使國家秘密泄露或公開了不應公開的黨委、政府信息的;應發佈新聞而不發佈,或未及時發佈新聞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和後果的;無故拒絕、阻撓新聞媒體記者的合法採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和後果的;對於重大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災難、重大公共衞生事件、重大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不及時發佈新聞,或故意發佈虛假新聞,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和後果的;違反程序規定,擅自發布新聞,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和後果的;拒絕執行上級主管部門的新聞發佈指令,或延誤時機,執行不力,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和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