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對檢察官行為作全面規定 涉及用車飲酒等
據《檢察日報》報道,為規範檢察官職業行為,保障和促進檢察官嚴格、公正、文明、廉潔執法,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下發《檢察官職業行為基本規範(試行)》(下稱《規範》),對檢察官職業行為提出統一要求。
《規範》全文53條,分“職業信仰”、“履職行為”、“職業紀律”、“職業作風”、“職業禮儀”、“職務外行為”和“附則”七部分進行了詳細規定。
記者注意到,《規範》中的條目較細,在很多細節方面提出了明確的要求。比如,“第三十三條嚴守公務和警用車輛使用紀律,不私自使用公務和警用車輛,不違規借用、佔用車輛。遵守道路交通法規,安全、文明、禮貌行車,杜絕無證駕車、酒後駕車 ”和“第三十四條嚴格執行禁酒令,不在執法辦案期間、工作時間和工作日中午飲酒,不着檢察制服和佩戴檢察徽標在公共場所飲酒,不酗酒”等。
《規範》中還強調,要慎重社會交往,約束自身行為,不參加與檢察官身份不符的活動。從事教學、寫作、科研或參加座談、聯誼等活動,不違反法律規定、不妨礙司法公正、不影響正常工作。要弘揚家庭美德,增進家庭和睦,勤儉持家,尊老愛幼,團結鄰里,妥善處理家庭矛盾和與他人的糾紛。
《檢察日報》今日發表評論説,《規範》對檢察官的職業行為作出了全面明確的規定。一方面,實現了對檢察官職業行為的“全覆蓋”,涵蓋了職業信仰、履職行為、職業紀律、職業作風、職業禮儀、職務外行為等檢察官職業行為的六大方面,每個方面又詳列了具體的分項。另一方面,做到了對檢察官職業行為的“明要求”,明明白白地規定倡導什麼、禁止什麼,使“令行禁止”有了明確的文本參照。通過正面“堅持”、反面“不準”等對比規定,使得全體檢察官對自己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一目瞭然,心中有數。
檢察官職業行為基本規範(試行)
為規範檢察官職業行為,保障和促進檢察官嚴格、公正、文明、廉潔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等法律,制定本規範。
一、職業信仰
第一條堅定政治信念,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和捍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
第二條熱愛祖國,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同一切危害國家的言行作鬥爭。
第三條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黨的事業至上,始終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覺維護黨中央權威。
第四條堅持執法為民,堅持人民利益至上,密切聯繫羣眾,傾聽羣眾呼聲,妥善處理羣眾訴求,維護羣眾合法權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五條堅持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堅持憲法法律至上,維護憲法和法律的統一、尊嚴和權威,致力於社會主義法治事業的發展進步。
第六條維護公平正義,忠實履行檢察官職責,促進司法公正,提高檢察機關執法公信力。
第七條堅持服務大局,圍繞黨和國家中心工作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為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科學發展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第八條恪守職業道德,鑄造忠誠品格,強化公正理念,樹立清廉意識,提升文明素質。
二、履職行為
第九條堅持依法履行職責,嚴格按照法定職責權限、標準和程序執法辦案,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自覺抵制權勢、金錢、人情、關係等因素干擾。
第十條堅持客觀公正,忠於事實真相,嚴格執法,秉公辦案,不偏不倚,不枉不縱,使所辦案件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
第十一條堅持打擊與保護相統一,依法追訴犯罪,尊重和保護訴訟參與人和其他公民、法人及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使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第十二條堅持實體與程序相統一,嚴格遵循法定程序,維護程序正義,以程序公正保障實體公正。
第十三條堅持懲治與預防相統一,依法懲治犯罪,立足檢察職能開展犯罪預防,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預防和減少犯罪。
第十四條堅持執行法律與執行政策相統一,正確把握辦案力度、質量、效率、效果的關係,實現執法辦案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
第十五條堅持強化審判監督與維護裁判穩定相統一,依法監督糾正裁判錯誤和審判活動違法,維護生效裁判既判力,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
第十六條堅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依法全面客觀地收集、審查和使用證據,堅決杜絕非法取證,依法排除非法證據。
第十七條堅持理性執法,把握執法規律,全面分析情況,辯證解決問題,理智處理案件。
第十八條堅持平和執法,平等對待訴訟參與人,和諧處理各類法律關係,穩慎處理每一起案件。
第十九條堅持文明執法,樹立文明理念,改進辦案方式,把文明辦案要求體現在執法全過程。
第二十條堅持規範執法,嚴格依法辦案,遵守辦案規則和業務流程。
第二十一條重視羣眾工作,瞭解羣眾疾苦,熟悉羣眾工作方法,增進與羣眾的感情,善於用羣眾信服的方式執法辦案。
第二十二條重視化解矛盾糾紛,加強辦案風險評估,妥善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深入排查和有效調處矛盾糾紛,注重釋法説理,努力做到案結、事了、人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第二十三條重視輿情應對引導,把握正確輿論導向,遵守輿情處置要求,避免和防止惡意炒作。
第二十四條自覺接受監督,接受其他政法機關的工作制約,執行檢務公開規定,提高執法透明度。
第二十五條精研法律政策,充實辦案所需知識,保持專業水準,秉持專業操守,維護職業信譽和職業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