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艾滋就業歧視第一案開庭 錄用標準成焦點
本報記者 王磊
10月13日上午9時,秋雨暫停,空氣中透着陣陣涼意,在地處鬧市深巷中的安徽省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法院2樓第4法庭,“艾滋病就業歧視第一案”如期開審。
為保護個人隱私信息,原告代理律師向法院申請了不公開審理,原告小吳(化名)也沒有出現在庭審現場。民間反歧視公益機構北京益仁平中心負責人於方強向法院提交了由原告簽字認可的旁聽申請,但未被許可。數十名媒體記者,守候在法庭之外。
10時20分,法庭休庭10分鐘,隨後庭審過程一直持續到上午11時40分。被告律師沒有接受媒體採訪,隨即離開了法庭。
儘管法庭沒有當庭宣判,但是,20歲的安慶小夥兒小吳“邁出了為自己維權的第一步”。
今年5月,小吳參加了安慶市教育局組織的安慶市市直學校教師招聘考試,並於5月19日參加了筆試。筆試通過後,他接着通過了6月28日的面試。7月12日,在安慶市教育局的安排下,小吳在安慶市立醫院做了體檢。然而,體檢過後,小吳被教育局告知其體檢結果有問題。後來經過複檢,小吳被確認,“HIV-1抗體陽性”。教育局對小吳作出了“體檢不合格,不予錄用”的決定。
小吳認為,處於潛伏期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工作能力上與其他人並無任何不同,法律明文規定保護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於是將安慶市教育局告上法庭。
在起訴書中,原告提出訴訟請求:確認被告認定原告體檢不合格不予錄用的行為違法;責令被告作出錄用原告為安慶市市直學校教師的具體行政行為等。
開庭前,原告小吳又將共同實施招聘的另一家單位——安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追加為被告。
“公務員招考標準是否適用教師招考?”
庭審結束後,原告代理律師北京瑞風律師事務所李方平律師接受了記者的採訪,據他透露,“公務員招考標準是否適用教師招考”、“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是否合法”,成為當天辯論的兩大焦點。
李方平表示,除憲法、勞動法外,我國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也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平等就業等各方面權利有明確的保護;教師不是公務員,教師招聘按照公務員體檢標準拒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不合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業促進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李方平認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攜帶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的權利,目前小吳的身體並沒有出現艾滋病症狀。
安慶市教育局在行政答辯狀中援引了《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安徽省教師資格實施細則》等規定,並指出教師崗位對身體條件有明確要求,有傳染病或精神病史的人不得從事教師職業;此外,還根據《傳染病防治法》指出,淋病、梅毒、艾滋病尚被列為乙類傳染病進行管理。
安慶市教育局表示,與乙型肝炎病毒攜帶者不同,不存在“艾滋病病毒攜帶者”這一概念,並無“艾滋病病毒攜帶者,所以不合格”的説法。因為,“HIV感染後幾乎100%都會發病”。“所以,HIV感染的診斷一經確認,即作體檢不合格的結論。”
“這是一種自我授權,存在任意性。”李方平認為,教師與公務員是不同的序列,沒有上位法規定,教師招考要適用公務員的體檢標準。“否則的話,它為什麼不適用警察、軍人的體檢標準。”
安慶市教育局表示,在安慶市市直學校公開招聘教師公示中規定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對應聘人員進行體檢,這是依照安徽省人力資源及社會保障廳及安慶市人民政府的規範性文件作出的。該標準對全體應聘者統一適用,不存在歧視現象。
安慶市教育局認為,原告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確了招聘公告內容的情況下參加報名,就表明其願意按照統一的標準進行公平競爭。
“發佈公告也是一種行政行為,必須具備合法性,這個招聘公告違反了幾項上位法。”對此,原告的另一名代理律師鄭繼能表示,公務員法中有明確規定,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鄭繼能認為,此案中,應當對公務員錄用通用體檢標準進行合法性審查。
公務員錄用通用體檢標準是否合法?這也成為了庭外的關注焦點。
“如果各行各業都按照公務員體檢標準來招聘人的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無法找到任何工作了。”於方強表示,近年來,就業歧視現象層出不窮,一些政策有待完善,政策漏洞有待彌補。
據他介紹,10月13日下午,民間反歧視公益機構北京益仁平中心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衞生部寄送了一封建議信,建議儘快審查《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以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中的條款是否違法,刪除或者修改該標準中造成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歧視的條款,消除對於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制度性健康歧視,並從具體操作層面上杜絕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