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規定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可以加刑20%
75歲以上老人犯罪
最多可減刑50%
市高院刑一庭胡紅軍庭長介紹説,在審判中,法官量刑的基本方法分為三步:一是根據犯罪事實,依據法律規定量刑幅度,確定該案的量刑起點;然後,法官根據犯罪數額、犯罪次數、犯罪後果等犯罪事實,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最後,法官根據量刑情節,通過算百分比的方式,並綜合考慮全案情況,依法宣判的刑期。
根據市高院出台的細則規定: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五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60%;已滿十五週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50%;
(2)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七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已滿十七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40%。
對於又聾又啞或者盲人犯罪,綜合考慮其接受教育的程度、認知能力、犯罪性質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65歲以上的人犯罪,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75歲以上的人犯罪,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
應加刑10%-40%
根據細則規定,對於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綜合考慮不法侵害的性質、程度、損害後果的大小等情況,應當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上。
對於未遂犯,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
對於從犯,應當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實施犯罪實行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
對於教唆犯,應當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否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以及被教唆者是否犯被教唆的罪等情況,予以處罰。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應當增加基準刑的10%-40%。
自首且犯罪較輕的
最高可免除處罰
對於自首情節,應當綜合考慮投案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對於立功情節,應當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內容、來源、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對於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應當根據坦白罪行的輕重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積極賠償受害人
最高可減刑30%
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應當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對於退贓、退賠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對於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可加刑10%-20%
對於初犯,犯罪性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5%以下。對於累犯,要被予以從重處罰,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40%。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惡勢力犯罪的,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從重處罰的幅度,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其中,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20%;對於惡勢力犯罪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5%以下。
重大災害期間犯罪
最高可加刑20%
對未成年人、老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下手犯罪的,法院將最高增加基準刑20%。對於在重大自然災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犯罪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本版稿件由本報記者 肖玉 採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