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台灣放任性交易形同恢復公娼
作者:李柏涛
中新網10月15日電 台灣有關部門日前舉行座談,就“性交易除罰化”等達成多項共識。香港《大公報》15日刊文説,性工作合法還是非法,向來是極具爭議的社會議題。放任性交易形同恢復公娼。向性交易大開綠燈,得到噓聲比掌聲多。縱觀台灣性產業發展史,從合法到非法再到合法,又回原點。這反反覆覆的過程顯示台灣對如何管理性產業仍沒明確方向。
文章摘編如下:
性工作到底應合法還是非法,向來都是一個極具爭議性的社會議題,因而在台灣吵嚷了十多年而沒有結果。近日島內有關部門終於想出一個“兩全其美”的辦法,即嫖客和妓女都無須受罰,而且還準備向香港“取經”,允許性工作者以“一樓一鳳”的方式經營。不過,台當局這種向性交易大開綠燈的做法得到的噓聲比掌聲多。這並不讓人意外:哪個女人能容忍丈夫不忠,婦女團體首先開炮;嫖娼場所品流複雜,文教組織當然反對。
其實,性工作除罪化現今已不是什麼新鮮事,在印度、新加坡、澳洲部分地區、法國、德國、荷蘭、瑞士、意大利、北歐、墨西哥、巴西、委內瑞拉等國家,從事性工作都是合法的,但通常會加設行業規則,例如發牌或規劃一些特定經營區域,又或者性工作者要取得健康證明書才可從業。
儘管性工作合法化已有先例,但在中國人的社會里恐怕會遇到相當大的阻力。中國傳統道德價值觀向來視嫖妓、賣淫為第一宗罪:“嫖賭飲蕩吹”中“嫖”居首位;“黃賭毒”中“黃”亦是榜首。在封建社會,即使奉行“一夫多妻”,男子尋花問柳也不是光采之事;現代社會法律規定“一夫一妻”,男子嫖妓宿娼更是有傷風化。
台灣地區在性行業方面的“管理”走在了前頭,早在日本佔領時期就已“制度化”,即所謂的“公娼制”,當時妓女還須“持證上崗”。1945年日本投降,接管的國民黨政府開始進行“正俗”工作,查禁關閉風月場所;1956年出台了《台灣省管理妓女辦法》,繼續實施公娼檢驗制度,並同時取締私娼,在劃定的特定區域內,對娼妓發放限量執照,及以劃定“落日條款”規定營業牌照不得繼承、轉移,所有人死亡後,營業牌照自然消失。
1997年時任台北市長的陳水扁突然宣佈“廢娼”,讓運行了數十年的公娼制度頓起波瀾。後來在馬英九當選台北市長後,於1999年3月宣佈緩期兩年執行,即2001年3月才正式廢除。但島內色情行業屢禁不止。其中“罰娼不罰嫖”的規定更是荒唐。去年島內大法官已裁定此屬“違憲”。既然如此,馬政府亦順水推舟,乾脆“嫖娼皆不罰”。既“不罰”則意味着“合法”。有官員承認,此舉等於是“恢復”了台灣以往的“公娼制”。
縱觀島內性產業的發展史,從合法到非法、再到合法,又回到了原點。這反反覆覆的過程顯示了台灣對於如何管理性產業仍沒有一個明確的方向,導致半途而廢,不能從一而終。(朱穗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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