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商品住房獲銷售許可證後3個月內不得漲價
新華網南京10月19日電 (記者鄧華寧)南京市物價局、房管局等部門日前聯合發佈進一步規範商品住房明碼標價行為的通知,要求自10月21日起,商品住房申請預售許可證時同時申報價格,申報價格3個月內不得調高,3個月後需要調高的必須重新申報。對定價明顯高於周邊房價水平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要加強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通知明確規定商品房經營者在商品房交易場所的醒目位置對每套商品住房按一套一標的方式進行明碼標價。採取多種方式明碼標價的,標價內容在同一時間必須完全一致,明確商品住房明碼標價的內容。商品房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公開標示商品房價格、相關收費以及影響商品房價格、收費的相關因素,如標示土地用途、土地使用起止年限、裝修狀況、樓盤基礎設施配套及公共設施配套情況等。
通知明確商品房經營者在辦理商品住房項目預售網上申報或現房銷售的初始登記前,應先行到項目所在區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明碼標價手續,並將申報價格進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的“南京市商品房銷售網上管理系統”。
通知要求商品住房申報價格3個月內不得調高,3個月後需要調高的必須重新申報,申報後方可調整。3個月期限從發放銷售許可證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