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致277死潰壩事故58人職務犯罪案一審判決
作者:李禾
正義網山西10月18日電 (通訊員 馬倩如)2008年9月8日7時58分,位於山西省臨汾市襄汾縣境內的山西新塔礦業有限公司尾礦庫發生潰壩事故,致277人死亡、4人失蹤、33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達9619.2萬元。事故發生後,山西省檢察機關高度重視,積極介入事故調查,並依法對58名被告人提起公訴,其中副廳級幹部4人、處級幹部13人、處以下幹部17人、其他人員24人。近日,以上案件均作出一審判決。
運城市公安局原局長段波(副廳級)犯受賄罪,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08年,段波在擔任堯都區公安局局長、臨汾市公安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山西新塔礦業有限公司投資人和實際控制人張佩亮等人購買紅星煤礦接替井經營權提供幫助,併為新塔礦業有限公司非法生產經營提供支持和保護,先後三次收受賄賂價值人民幣2440多萬元,其中收受張佩亮賄賂2000萬元。
臨汾市政府原市長助理張德英(副廳級),因犯受賄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06年,張德英利用擔任汾西縣委書記、翼城縣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76萬元、美元1萬元,其中,收受張佩亮賄賂5萬元。
臨汾市原副市長周杰(副廳級),因犯受賄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08年間,周杰利用其擔任臨汾市副市長,分管工業、安全、民營經濟、國有資產監管等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30.28萬元,其中收受張佩亮賄賂3萬元。
山西省國土資源廳原黨組成員、原總工程師劉書勇,因犯濫用職權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經審理查明,2007年6月,時任省國土資源廳礦產開發管理處處長的劉書勇雖多次收到臨汾市政府、襄汾縣政府及國土資源部門的緊急報告,但仍違反相關規定,倒置轉讓塔兒山鐵礦行政審批程序,致使市縣兩級政府未進行實體審查即轉讓該礦,對“9·8”潰壩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