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規定工資增長幅度需在合同中體現
作者:朱稳坦
本報訊 (記者 張婷婷) 從2010年至2012年,我省力爭用3年時間基本在全省各類企業中實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日前,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總工會等4部門(單位)《關於進一步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用3年時間在全省基本推廣
從2010年至2012年,力爭用3年時間基本在全省各類企業中實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其中,2010年工資集體合同制度覆蓋率達75%以上,2011年達到85%以上。在小企業要積極推行行業(區域)性工資集體協商,簽訂行業(區域)性工資集體合同,努力提高覆蓋比例。
《意見》提出,要逐步建立完善工資集體協商3個機制:工資共決機制——企業與職工雙方的協商代表定期與不定期地就工資制度、工資形式、工資水平、工資支付及調整辦法等進行經常性協商。工資正常調整機制——通過雙方工資集體協商,使職工工資收入隨企業經濟效益增長而調整,與企業發展水平、勞動生產率及政府公佈的工資指導線、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的調整變化相適應。工資支付保障機制——通過協商薪酬,努力穩定工作崗位,保障工資支付,杜絕拖欠、剋扣職工工資行為。
企業工資分配、支付和工資集體協商履行情況等,應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廠務公開等民主管理形式定期公開,接受職工羣眾監督。要通過工資集體協商,使工資集體合同的實效性明顯增強。
工資合同包括工資漲幅
《意見》提出,要建立和完善要約制度。要約是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第一步,協商雙方均可發出要約。各級工會組織利用歲末年初等有利時機,通過“要約行動月”等形式,積極組織開展自上而下的“要約行動”,主動向企業實施要約行為。必要時,上級工會組織應接受企業職工邀請代行其要約權。被要約方要及時作出回應,做好協商前的準備工作。其中一方不響應要約的,上級協調勞動關係三方組織要及時協調解決。
同時,建立和完善協商制度。協商制度應對協商程序、協商代表的產生、協商前的要約等行為進行規範,協商雙方要共同遵守。同時,建立和完善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制度。堅持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工資集體合同(草案),對缺少工資水平、工資增長幅度等具體內容的文本應不予審議。
堅持工資集體合同履行情況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並接受職工代表的監督,確保工資集體合同履約、兑現。工資集體合同有效期內,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動職工工資標準,確因市場風險或突發情況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進行協商,協商後形成的方案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
另外,還要建立和完善履約監督檢查制度。工資集體合同一經簽訂,雙方應共同遵守。要建立和完善集體合同的監督檢查制度,確保合同履行。同時,還要建立和完善爭議調處制度。因簽訂工資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的,雙方應當自行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書面形式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協調處理;未提出申請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也可視情況主動進行協調處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組織同級工會和企業代表組織等協調勞動關係三方的人員,共同協調處理簽訂工資集體合同過程中的爭議。企業和職工雙方無正當理由,均不得拒絕或者拖延簽訂工資集體合同。對企業以協商不成為由拒絕或者拖延簽訂工資集體合同,且上級工會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發出整改通知書警示後仍拒絕整改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按照相關規定,依法責令其整改,直至給予經濟處罰。
困難企業要確保按時發工資
生產經營正常的企業要開展全面協商,重在建立正常的工資增長機制,使工資增長成為常態。《意見》提出,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重在協商建立工資支付保障機制,確保職工工資按時發放,使工資保障成為常態。公司制企業重在分配關係協商,正確處理好按勞分配與按資本、技術、管理等要素分配的關係,確保合理分配關係成為常態。非公有制企業應加快工資集體協商步伐,重在協商工資水平正常增長及規範企業工資支付行為等,使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成為常態。實行不同工資制度的企業要開展針對性協商,實行崗位工資制度的企業,要把確定和調整崗位工資標準作為協商重點;實行計件工資制、不定時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企業,要通過協商合理確定工人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使工資分配製度共決常態化。
另外,鄉鎮、街道、社區、工業園區等同類小型企業集中的地區,要通過行業(區域)性工資集體協議覆蓋企業,增強雙方的協商力量,提高工資集體合同的質量。行業(區域)性工資集體合同要與行業(區域)性工會組織、企業組織及職工代表大會機制緊密結合起來,做到協商主體合法、協商代表產生規範、協商程序嚴格。企業一級的工資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行業(區域)性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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