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胞和華僑可在廣州限購一定面積自住商品房
作者:齐潇涵
中新廣東網10月19日電(劉燁) 記者19日從廣州市國土房管局獲悉,為落實限購政策,國土房管局發佈《關於調整商品住房轉移登記收件資料的通告》調整商品住房轉移登記業務。通告中指出,符合條件的境外(含港、澳、台地區)機構和個人可購買自用、自住商品房,其中港澳台地區居民和華僑可在境內限購一定面積的自住商品房。
通告中指出,境外(含港、澳、台地區)機構和個人在廣州購買商品住房的,按《關於規範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的意見》(建住房2006第171號)執行。
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經批准從事經營房地產業的企業除外)和在境內工作、學習超過一年的境外個人可以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購買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不符合條件的境外機構和個人不得購買商品房。
此外,港澳台地區居民和華僑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內限購一定面積的自住商品房。
通告同時指出,符合規定的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須採取實名制,並持有效證明到土地和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及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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