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費條例公佈並徵意見:費用列入財政預算
作者:宋妍
據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消息,國務院法制辦公室20日將財政部報送國務院審議的《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送審稿)》及其説明全文公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根據送審稿規定,國家賠償費用列入各級人民政府年度財政預算。
國家賠償費用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送審稿規定,國家賠償費用,由各級人民政府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分級負擔。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安排一定數額的國家賠償費用,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當年需要支付的國家賠償費用超過年度預算安排的,應當及時追加預算。國家賠償費用,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統一管理。
15個工作日內支付國家賠償費用
送審稿規定,賠償請求人申請支付國家賠償費用的,應當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根據不同情況,相應提交生效的判決書、複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以及賠償義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受理賠償請求人支付國家賠償費用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支付國家賠償費用申請。
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照預算和財政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支付國家賠償費用。
財政部門支付國家賠償費用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通知賠償義務機關,由賠償義務機關告知賠償請求人。
國家賠償費用向責任人員追償
送審稿規定,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責令責任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國家賠償費用。對有故意的責任人員,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責令其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的70%-100%,但最高不得超過其兩年的基本工資;對有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責令其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的50%-100%,但最高不得超過其一年的基本工資。
刑事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向責任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國家賠償費用,追償額為國家賠償費用的70%-100%,但最高不得超過責任人員兩年的基本工資。
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責令責任人承擔或者向責任人員追償國家賠償費用的決定後,應當書面告知同級財政部門。
相關責任人應當在收到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照財政收入收繳的規定上繳應承擔或者被追償的國家賠償費用。
挪用國家賠償費用將依法懲處
送審稿規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國家賠償費用的管理,建立健全國家賠償費用的預算、審核、支付、統計、報告、監督等管理制度。
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和國家賠償費用管理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處罰和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國家賠償費用的;(二)挪用國家賠償費用的;(三)超過國家賠償法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實施國家賠償造成財政資金損失的;(四)未按規定責令責任人承擔國家賠償費用或者向責任人員追償國家賠償費用的;(五)未按規定將承擔或者追償的國家賠償費用及時上繳財政的;(六)未按規定安排國家賠償費用預算的;(七)違反國家賠償法規定申請、支付國家賠償費用的;(八)其他違反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規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