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民可以五種形式舉報12種價格違法行為
新華網杭州10月21日專電(記者嶽德亮)為維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浙江省物價局決定規範價格舉報工作,從今年11月1日起,公民可以五種形式舉報12種價格違法行為。
浙江省物價局有關負責人介紹,在該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12種價格違法行為,舉報人可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價格主管部門舉報。各級價格主管部門都要向社會公佈本級價格舉報中心的通訊地址、電子郵箱、12358舉報電話、舉報接待的時間和地址等相關事項。
浙江省物價局指出,對屬於重大、複雜、疑難的價格舉報,價格主管部門可以舉行聽證。聽證公開舉行,通過質詢、辯論、評議、合議等方式,查明事實,分清責任。
據悉,這12種價格違法行為包括: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排擠競爭對手或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的行為;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行為;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採取抬高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的行為;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的行為;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行為;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行為;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行為;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規定的行為;在接受價格監督檢查時提供虛假資料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