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費擬向責任人追償 最高不超2年工資
作者:贺超
晨報訊(記者 王萍)因“殺妻”被判15年的佘祥林服刑數年後被證實無罪;“被害人”突然回家,“殺害”同村人的趙作海的冤屈才被洗刷……近年,“國家賠償”一次次頻繁見於報端。昨天,國務院法制辦就《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送審稿)》公開徵求意見,責任人將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國家賠償費用。
國家賠償列入財政預算
送審稿規定,國家賠償費用由各級人民政府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分級負擔。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安排一定數額的國家賠償費用,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15個工作日內支付賠償
送審稿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受理賠償請求人支付國家賠償費用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支付國家賠償費用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照預算和財政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支付國家賠償費用。
財政部門支付國家賠償費用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通知賠償義務機關,由賠償義務機關告知賠償請求人。
責任人最多承擔全部賠償
送審稿規定,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責令責任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國家賠償費用。對有故意的責任人員,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責令其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的70%至100%,但最高不得超過其兩年的基本工資;對有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責令其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的50%至100%,但最高不得超過其一年的基本工資。
刑事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向責任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國家賠償費用,追償額為國家賠償費用的70%至100%,但最高不得超過責任人兩年基本工資。
挪用賠償費用依法懲處
送審稿規定,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國家賠償費用;挪用國家賠償費用;超過國家賠償法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實施國家賠償造成財政資金損失;違反國家賠償法規定申請、支付國家賠償費用等行為,將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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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點:一人“犯錯”一人當 不足:處罰威懾力不夠大
以前,對於國家賠償,一直存在“辦案人員辦錯案,納税人集體買單”的非議。此次送審稿規定,責任人將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國家賠償費用。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律師尹富強表示,此次送審稿最大的亮點是明確了“國家賠償費用向責任人追償”,並有明確的比例限制,而這種比例的上下幅度也較低,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人為的自由裁量權。
就最高追償限額,尹富強認為,如果按照送審稿規定以“基本工資”為標準的話,難免會讓這種處罰制度流於形式,部分單位基本工資佔工資總額的比例較低,如果處罰限額過低的話,這種處罰可能達不到預期的威懾力。
晨報記者 王萍
責任編輯: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