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駁斥西方對中國司法指責 曝西方皆嚴懲煽動顛覆罪
作者:乌元春
環球網特約記者李晶報道,“我氣壞了!西方國家只會指責中國,自己卻在法理面前實行‘雙重標準’。”日前,針對西方各國輿論對中國司法系統中“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名的指責,環球網一位名為“天堂裏的狼”的網友在環球論壇中爆料稱,美國也有類似“煽動罪”的定罪條件和罪名。該網友還提供了美國法律對“煽動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行為的規定和一些案例。
根據這位網友的爆料,記者發現,不光是美國,加拿大、英國、德國等國的刑法典均認為,“發表具有煽動性的語言文字”、“煽惑他人擾亂秩序或使用暴力”、“引起公眾恐慌或警覺”或“引導他人實施反國家反人民安全罪行”等行為觸犯法律,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可以説,無論是法律條文,還是相關實踐,西方國家對煽動顛覆政府、破壞社會穩定的行為都絕不手軟。
西方同樣存在“煽動罪”
網友“天堂裏的狼”在帖子中説,仔細翻閲《美國法典》就會發現,它的第18款第115章中第2383條便以“叛亂及造反”為標題,規定“任何煽動、實施、協助或進行叛亂或造反,反對美國當局及法律”的行為是非法的,即便是對這些行為給予扶助或表示支持,也應被判處罰款或刑期。
正如該網友所説,“煽動罪”並非中國獨有。
在《美國法典》中,標題為“鼓吹推翻政府”的第2385條還規定,“蓄意鼓吹、煽動、勸説或講授理應、必須、值得或宜於以武力、暴亂或暗殺的方式,推翻或摧毀美國政府、州、領地、特區或佔領地政府”的行為也屬非法。它還列出,不可用印刷、出版、編輯、發表、傳遞、出售、分發或公開展出書寫品或印刷品等形式從事上述行為。違者可處最高2萬美元罰款或最多20年有期徒刑,5年內不得到美國政府任公職。
英國《1351年叛國法令》則規定,“圖謀、設想、計劃或意圖廢除女皇陛下作為其所有領土的君主、發佈具煽動意圖的語言文字或其它可作誹謗的事物,煽惑他人擾亂秩序或使用暴力”,均屬違法行為。
在加拿大,《刑事罪行法典》第61條規定,“發表煽動性的語言文字及誹謗”、“參與煽動性活動”,都可判處最多14年的徒刑。
新加坡則有一個獨立的《煽動法令》來界定“煽動顛覆罪”。其中的第3和第4條規定,“做出、企圖做出、準備做出或與任何人串謀做出有煽動傾向的行為;發表任何煽動性語言文字”可被處3年監禁。”此外,《新加坡刑法典》第505條第2款也規定,“任何人具有引起或可能引起公眾或部分公眾恐慌及警覺的意圖,出版或發行任何聲明、謠言、報告,包括書面的、電子的和其它媒體的,以引導他人實施反國家或反人民安全罪行的,可處3年以內監禁及罰款。”
澳大利亞法律也規定,“以言論或文字,鼓吹或鼓勵借革命或破壞以推翻聯邦憲法;借武力或暴力推翻聯邦或州已確立的政府;參加任何煽動性計劃,意圖造成暴亂,擾亂公共秩序,引起公眾騷亂”等行為都是非法的,其中包括通過互聯網及電子郵件發佈相關煽動性言論。
1969年《美國人權公約》則明確説明,“思想和表達自由應受法律明確規定的義務的限制”,而這些限制包括“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衞生或道德”。它規定,“宣傳戰爭、鼓吹仇恨或煽動非法暴力行為”都應視作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