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亞運期間將對無線電進行管制
作者:李禾
大洋網-廣州日報10月27日報道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無線電頻率和設備管理
第一條 為了確保廣州亞運會/亞殘運會的成功召開,滿足應用於廣州亞運會及其籌備期間的各項無線電業務所需的無線電頻率資源,保證賽時各種合法無線電台(站)、無線電設備的正常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或減少各種有害的無線電干擾,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和廣州亞運會/亞殘運會的相關要求,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廣州亞運會是指第16屆亞洲運動會,廣州亞殘運會是指第10屆亞洲殘疾人運動會。
第二條 廣州亞運會/亞殘運會及其籌備期間,在廣東省境內使用無線電頻率,設置和使用各種無線電台(站)、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組織或者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廣州亞運會/亞殘運會賽區所在地的國家安全、公安、工商、城市規劃、質監、交通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廣州亞運會/亞殘運會無線電管理工作,併為無線電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四條 由廣州市政府、廣州亞組委、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廣州軍區司令部通信部等相關部門組織召集的廣州亞運會無線電安全保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統一領導和協調廣州亞運會/亞殘運會無線電管理工作。聯席會議下設廣州亞運會無線電安全保障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辦公室),具體承辦運動會及其籌備期間無線電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廣州以外賽區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由當地無線電管理部門牽頭的廣州亞運會/亞殘運會無線電管理協調機構,負責當地有關廣州亞運會/亞殘運會無線電管理工作,相關情況報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
第二章
無線電頻率和設備管理
第六條 廣州亞運會/亞殘運會及其籌備期間,申請在廣東省境內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無線電發射設備的外國用户以及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用户,申請在亞運場館及特殊控制區域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無線電發射設備的中國內地用户,應在2010年10月31日前,向聯席會議辦公室提交無線電頻率申請,由聯席會議辦公室確認後將頻率申請轉交有關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審批完畢後,發放《廣州亞運會/亞殘運會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
第七條 享有外交特權的境外用户,申請在廣東省境內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無線電發射設備的,應當事先通過外交途徑辦理。
第八條 獲得《廣州亞運會/亞殘運會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的用户,按照有關通知,在無線電台(站)、無線電發射設備投入使用前,應將有關的發射設備送至指定的檢測地點,由相關無線電管理部門進行現場核驗、測試,不便搬移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預約進行檢測。
第九條 檢測合格的無線電台(站)、無線電發射設備將被粘貼上“無線電台執照”專用標籤,該無線電台(站)、無線電發射設備只能在標籤上所規定的時間、區域內,按照無線電管理部門批准的技術指標使用;沒有“無線電台執照”專用標籤的無線電台(站)、無線電發射設備不得在亞運場館及特殊控制區域內使用。
第十條 衞星移動電話(終端)、專用移動通信網絡的終端需要經核准確認,粘貼“無線電台執照”專用標籤後方可進入亞運場館及特殊控制區域內使用。
第十一條 接入中國內地公眾移動通信網絡的漫遊終端,便攜式計算機中的嵌入式無線網卡,發射功率在1mW以下的汽車無線電遙控鑰匙和照相機的無線遙控裝置在廣東省境內的使用不需無線電管理部門批准,不需粘貼“無線電台執照”專用標籤。
除上述設備以外,其他平時依法豁免無線電台執照管理的短距離(微功率)無線電發射設備,如:無線麥克風、無繩電話、無線電遙控玩具、公眾對講機等,在廣州亞運會/亞殘運會及其籌備期間,未經無線電管理部門許可並粘貼上“無線電台執照”專用標籤的,不得進入各亞運場館及特殊控制區域內使用。
第十二條 無線電台(站)、無線電發射設備使用者要按照無線電管理部門指定區域、規定時間和技術指標操作使用。在廣州亞運會/亞殘運會及其籌備期間,有關管理部門將對在亞運場館及特殊控制區域內的無線電台(站)、無線電發射設備進行監督檢查,未貼“無線電台執照”專用標籤的無線電台(站)和無線電發射設備不得在亞運場館及特殊控制區域內使用(中國電信、中國移動、中國聯通及800MHz集羣共網基站、直放站、室內分佈系統除外)。
第十三條 實行無線電管制時,無線電管制區域內所有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無線電發射設備和其他輻射無線電波非無線電設備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無線電管制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無線電發射設備的中國內地用户,要制定無線電通信保密管理規定,嚴禁在未採取保密措施的無線電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