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規定可動用警力打擊醫鬧
作者:贺超
“聚眾佔據醫療機構或辦公場所”,“在醫療機構內(外)掛橫幅、設靈堂、燒冥紙、擺花圈、貼標語、發傳單”,“陳屍要挾醫療機構”等行為將被追究刑責。日前,昆明市公安局、衞生局聯合出台了《處置由醫療糾紛引發的擾亂醫療機構正常醫療秩序的羣體性治安事件的工作方案》,以遏制目前因醫患糾紛而產生的“醫鬧”事件的不斷髮生。但是,對於這一維護醫療機構合法權益的方案,部分醫院和司法界人士都認為:“打擊‘醫鬧’是把雙刃劍”。
病患家屬“被醫鬧”
今年4月初,一名3歲男孩在昆明市兒童醫院搶救無效,不幸身亡。悲憤中的家屬邀約30多人,抬着8個大花圈,拉着“還我公道,還我兒子”的橫幅,將醫院大門堵住,要求認定責任並賠償80萬元。據該院急診科的一位負責人回憶:“當天凌晨6點,這個孩子被送到急診室,來的時候已經肺出血了,並且嘴裏還在吐血。當時醫生就知道這個孩子基本沒有搶救的機會了,但是仍然搶救了1個小時。孩子去世後,家長把我們的七八個護士關在治療室裏近一天,不準吃飯,也不準下班,急診室癱瘓了一天。後來,來了幾十個人,要打我們的護士。這個事件之後,護士的精神狀況非常不好,後來做了心理治療,又休息了一段時間,才恢復工作。”
在與死者家屬商討解決方案時,院方建議死者家屬走法律途徑,通過屍檢來找出小孩死亡的真正原因。院方同時表示:“如果是醫生的責任,絕不躲、不藏、不包庇,是院方的責任,院方一定承擔。”
“目前病患家屬對如何維權,還存在很大的誤解。”昆明市兒童醫院的一位負責人説,“家屬似乎都願意相信,來醫院鬧一場比走正規的司法途徑有效,認為拿到賠償就是一個好的結果。而如果真的出現了醫療事故,病患家屬來醫院鬧一場,醫院賠點錢息事寧人,實際上,醫院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並沒有承擔。對於病人家屬來説,他們的權利也沒有得到有效維護。”
這位負責人認為,現在很多病人是“被醫鬧”。患者死亡之後,一般家屬都沉浸在悲傷裏,根本沒有心情去鬧。而社會上一些人卻慫恿家屬去鬧,在醫院設靈堂,或者毆打威脅醫務人員,而後發展成“醫鬧”事件。
“有一次,一個患者家屬要求醫院賠償,我們讓他給一個清單,説明為什麼要這麼多錢。等清單拿來後,上面寫着的都是請某某吃飯花了多少錢,給每天來醫院的人多少錢。最後,病人家屬並沒有拿到多少補償。更令人吃驚的是,在某醫院,警方還在‘醫鬧’現場抓獲了兩名在逃犯罪嫌疑人。”這位負責人説。
如何區分“醫鬧”和患者正當維權行為
針對目前以醫療事故爭議為由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的事件呈逐漸上升的態勢,昆明市公安局、市衞生局出台的《處置由醫療糾紛引發的擾亂醫療機構正常醫療秩序的羣體性治安事件的工作方案》規定,由醫療糾紛引起的“醫鬧”事件,當出現8種涉嫌違法犯罪的行為時,轄區公安機關要及時、有效地依法處置,迅速組織警力趕往現場,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有效控制事態發展,並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這8種行為是:聚眾佔據醫療機構或辦公場所,尋釁滋事,嚴重干擾正常醫療工作秩序的;已發生打、砸、搶、燒等嚴重違法行為的;侮辱、威脅、圍攻、毆打醫務人員或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嚴重影響醫務人員正常工作的;在醫療機構內(外)掛橫幅、設靈堂、燒冥紙、擺花圈、貼標語、發傳單的;拒不將屍體移送太平間或殯儀館並超過規定時限,陳屍要挾醫療機構,經勸説無效的;搶奪醫療文書及與醫患糾紛相關的證據(如藥品、衞生材料和醫療器械等),經勸説無效的;涉及有社會惡勢力或職業“醫鬧”插手的嚴重違法犯罪行為;其他涉嫌人身、財產侵害的違法犯罪行為,涉嫌影響公共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對於這個方案,雲南凌雲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春光認為,醫患糾紛屬於民事糾紛,依警方的職權,本不應當介入,但是,在醫患糾紛過程中出現可能違反治安管理法規或涉嫌犯罪的情形時,警方介入是正當也是必要的。
“但問題在於,‘醫鬧’不是一個嚴謹的法律概念,什麼樣的行為才算‘醫鬧’,難以界定。”李春光説,雖然目前規定列舉了8種行為按“醫鬧”處理,但是,現實中醫患糾紛的方式千差萬別,如何區分“醫鬧”和患者正當的維權行為,仍是一個難點。“因此,警方在介入醫患糾紛時要慎之又慎。”
醫患糾紛缺乏化解機制
昆明市延安醫院的一位負責人認為,並不是有了打擊“醫鬧”的新規,就可以將一切醫療糾紛交給警方處理。“公安機關只能履行維護公共秩序的職責。醫患糾紛的性質、原因和責任,需要專業的權威部門來認定,這不是公安機關的職責。”他説。
分析目前“醫鬧”出現的原因,他認為,醫患糾紛上升到“醫鬧”事件,其原因是醫患雙方缺乏必要的信任。“患者對醫院存在誤解,認為進了醫院就是進了保險箱,病就一定可以治好。同時,由於信息的不對稱性,讓病患家屬對醫務人員產生不信任感。”他説:“醫學是有限的,患者對醫院的期望值太高,是促成‘醫鬧’的一個原因。”
李春光律師也認為,引起“醫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發生醫患糾紛時,患者依法維權的成本過高,是主要原因之一。醫療糾紛的訴訟程序較為複雜漫長,往往需要一年甚至數年時間。由於涉及複雜的醫學專業知識,患者舉證也極為艱難,所耗費成本一般患者或其家屬難以承受,除此以外,又沒有其他快捷有效的維權手段。即使警方介入,在權利難以得到維護的情況下,“鬧”仍然會成為一些患者的選擇。如果警方介入後處理不當,還有可能進入“越罰越鬧、越鬧越罰”的怪圈。
部分醫療界和司法界人士認為,缺乏有效的醫患糾紛化解機制,是滋生“醫鬧”的重要原因。如果醫患糾紛未得到解決,抓了一夥“醫鬧”,患者家屬還會找來別的“醫鬧”,甚至組織自己的親人成為“醫鬧”。為此,他們呼籲配合打擊“醫鬧”新方案的出台,建立健全第三方調解機制和醫療機構醫療保險兩個制度。本報記者 張文凌 實習生 席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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