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人大委員建議完善立法嚴懲瀆職侵權
作者:贺超
本報北京10月27日電(記者王亦君 崔麗)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今天上午在向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做最高檢關於改進瀆職侵權檢察工作情況的報告時表示,去年11月至今年8月,各級檢察機關嚴肅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項目決策、規劃審批、招標投標,以及徵地拆遷、招生考試等領域嚴重侵害羣眾切身利益的瀆職犯罪案件,為國家和集體挽回經濟損失11.2億元。但是,查辦案件工作存在不平衡、不平穩的問題,一些地方不敢辦案、不善辦案的現象依然存在,對濫用職權造成國家、集體重大經濟損失和資源浪費的瀆職案件的查處仍是薄弱環節。
在今天下午的分組審議中,部分委員和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表示,瀆職侵權犯罪這種“不揣腰包的腐敗”造成的危害後果非常嚴重,社會影響非常惡劣。一些黨政機關的領導幹部在土地開發、項目審批、礦難事故等方面的瀆職犯罪,給國家造成的經濟損失數額動輒數十、上百億,遠比官員貪污受賄數額多。建議通過完善刑法中有關瀆職侵權犯罪的規定,去除瀆職侵權犯罪輕刑化的痼疾。
符桂花委員表示,一些地方和部門的領導,把失職瀆職誤認為是工作失誤,片面強調保護地方利益和部門利益,對辦案的工作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對於構成犯罪的案件不願移送到檢察機關依法查處,用黨紀、政紀來代替法律追究,甚至法外説情,干預阻撓辦案。
劉錫榮委員認為,瀆職侵權這種戴着烏紗帽搞豆腐渣工程的犯罪比貪污的危害大得多,中央紀委曾經查處過一個副省級領導幹部,花了1億多元進口了一堆只值4萬美金的廢銅爛鐵,外商讓他出國訪問,送一些金銀首飾,小恩小惠就把他收買了,導致國家損失了上億元。但是,現在查辦瀆職侵權案件過程中,有一種看法很普遍,沒有落入腰包,就要追究責任、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甚至追究刑事責任,是不是太過分了?
瀆職侵權犯罪輕刑化也引起了不少委員的關注。全國人大代表楊偉程表示,很多瀆職侵權官員最後往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即便進入偵查和訴訟程序,絕大部分也被判處免予刑事處罰或緩刑,真正判處實刑的較少。有一項統計表明,近幾年,此類被判決有罪的案件,判處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的佔到了八成,這不僅與國家的反腐敗形勢和瀆職犯罪造成的嚴重後果不符,而且弱化了對瀆職侵權犯罪打擊的力度。
據瞭解,瀆職侵權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以及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涉及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枉法、刑訊逼供等43個罪名,根據我國《刑法》,只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等6類案件,可以依照行為後果的嚴重程度,判處法定最高刑死刑,其他瀆職、侵犯公民民主權利案件的法定最高刑,不超過10年。
曹建明在報告中表示,今後要推動完善反瀆職侵權的法律制度建設,要對瀆職侵權的定罪量刑標準以及徇私舞弊的損失後果的認定等方面的問題,作出更全面、具體、明確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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