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官員稱突發事件徵用財產實為保護被徵用者
作者:贺超
這就是引人關注的第47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應對突發事件,必要時可依法徵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財產徵用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署名備查,徵收組應當有公證人員參加。
徵用時應當向被徵用的單位或者個人出具應急處置徵用手續並登記造冊。被徵用的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接受應急徵用的,徵用執行人員在情況緊迫並且沒有其他替代方式時可以強制徵用。
被徵用的財產使用後,實施徵用的人民政府應當返還被徵用人。財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不能繼續使用、無法歸還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昨日上午,備受關注的《四川省突發事件應對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立法聽證會在成都舉行。《草案》中關於“政府應對突發事件必要時可徵用個人財產”的第47條規定內容,成為21名聽證代表熱議的最主要話題。
{他們細説法理}
“突發事件”應當如何界定?如何杜絕以“徵用”之名“濫用公權”?個人財產被徵用後,又該是怎樣的返還、賠償程序?參與聽證會的21名代表中,大多數都贊成“政府為公共利益依法徵用公民私產”的規定,但也有代表在部分環節提出了自己的疑慮及建議。
律師:
應由省人大立法
去除徵用內容
也有代表從法理層面,對草案內容提出了自己的意見。四川華敏律師事務所主任張敏表示,依據我國憲法和法律,放眼世界法制國家,在突發事件情況下依法徵用公民私人財產,具有必要性、正當性。
“但依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9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其辦事機構及具體職責由國務院規定。’也就是説,《草案》無權規定縣級以上政府相關的具體職責。”此外,張敏還表示,依據《物權法》第44條:“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即僅有“法律”可以規定徵用的權限和程序,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均被排除。“而《草案》第47條對徵用程序的細化,與物權法的這一規定產生了牴觸。”
由此,張敏認為,《草案》內容超越了省級政府規章的權力範圍、與法律法理存在衝突,才導致其內容引起如此廣泛的關注、擔憂和質疑。他建議,將立法主體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改為省人大,即由省人大依法制定關於突發事件應對的地方性法規;此外,還要去除《草案》中關於徵用的全部內容。“受限於整體的立法環境,我們不應超出地方立法者的權力範圍,去要求一部不是以徵用為重點的地方規章,對徵用做出周到細緻恰當的規定。”
法學教授:
支持“徵用”
應“從高從優”補償
特地委託本報報名參加此次聽證會的《物權法》起草參與人之一、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建平隨後發言。他從法理和情理分析,支持“徵用”制度。
“我要強調的是,我們一定要在‘緊急狀態’下討論這個問題!緊急狀態限制公民的權利,是必須的!這是我的第一個觀點。第二個觀點,剛才有同志強調省(政府)無權制定這個辦法規定徵用,我覺得,按照我國《立法法》第73條規定,省政府可以制定地方規章,這個叫辦法,不叫條例。”王建平認為,應該支持制定這部辦法草案摸索具體經驗,“四川發生這麼多的大災害,不摸索經驗還等什麼呢?不能等待!”
“第三,必須要強調一個觀點,緊急狀態下,政府在那兒進行突發事件應對,我們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單位,有什麼義務?”他從情理上舉例:海南發生洪水,政府要搭建帳篷,需要徵用地勢高的地方,你住在高處説讓不讓?憑什麼不讓?政府有義務,老百姓也有公民義務。他建議在草案中增加一句: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配合政府進行突發事件處置的義務。
針對草案中提出的“合理補償”,王建平認為,“‘合理補償’的説法確實有問題,可借鑑《物權法》相關規定,結合市場價從高從優補償,具體補償辦法由相關部門制定。”
{他們現身説法}
北川副縣長:
在緊急狀況下,這樣的規定某種程度上來説實際上是對被徵用人私產的保護
參加昨日聽證會的21名聽證代表中,既有參與過《物權法》起草的民法專家,也有律師、教師、企業主管,還有來自北川、安縣、彭州等汶川地震極重災區的幹部羣眾。
北川副縣長蘭輝便是專程趕到成都參會的代表之一。在任職副縣長前,他曾從事過10年的基層應急管理工作。“《草案》第47條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應對突發事件,必要時可依法徵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按照我在基層多年的工作經歷來看,在緊急狀況下,這樣的規定某種程度上來説實際上是對被徵用人私產的保護。”
蘭輝以北川為例解釋説,無論是汶川地震,還是當年9月以及今年8月幾次大的山洪泥石流災害,都凸顯出應急措施的必要性。“地震後沒有吃的、沒有水,老百姓家裏有糧食的,都拿出來分給大夥吃了。在那種特殊情況下,不管是公民主動捐出來的,還是被動地由政府徵用的,如果當時有這樣一個管理辦法,事後就可以按照相關標準給被徵用人補償。”
他説,事實上北川相關部門在事後也有相應的補償機制,但是畢竟缺乏法律法規依據,在補償的金額和程度上不能讓所有人都滿意。“如果《草案》能最終頒佈實施,徵用和補償都有法可依,這就能最大限度地保護被徵用者的財產安全。”
北川某超市經理:
震後拿出所有貨物應急,總價值120萬元左右,最後拿到手的補償款是40萬元
在聽證會上“現身説法”的,還有北川某超市的經理鄒勉。他回憶説,地震後他將超市裏所有的貨物都拿出來應急,總共解決了數千人的吃喝問題。“這批貨物總價值在120萬元左右,我在震後也跑了很多個部門,最後拿到手的補償款是40萬元。”鄒勉説,由於考慮到是在緊急時期“做善事”,他也沒過多計較自己的損失,但如果在當時就有這樣的法規作保障,自己的財產怎樣徵用,事後由哪個部門怎麼賠償,以及應該按照何種標準來賠償,這些方面都能按照規定的程序來進行。“所以希望在有關征用的條款上,《草案》能夠進行進一步地細化和明確。”
此外,鄒勉還提出,在諸如大災大難一類的突發事件面前,地方政府能否真正做到完全依照《草案》執行,也有可商榷的地方。“《草案》第47條規定,財產徵用人員不得少於2人,徵用組還應當有公證人員參加。可真遇到地震這樣的情況,萬一公證人員也遇難了,沒人來公證怎麼辦?這些都是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