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歷經3年4審通過 醫療保險可異地結算
作者:曹颖
今天下午閉幕的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高票通過了《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保法),今天距離2007年12月該法草案首次提交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已近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表示,跨兩屆人大,歷經3年間的4次審議,説明這部法律涉及的問題重大、制度複雜。
有社會保障專家説,有了社會保險體系這張“大網”的兜底,億萬百姓“老有所養,病有所醫”的千年夢想才能實現,社保法首次以國家法律的形式,確立了我國所有公民和勞動者在年老、失業、患病、工傷、生育等情況下,可以獲得一定經濟保障的制度,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具有支架性作用。
確立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社保體系
目前,我國除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已有行政法規調整外,其他險種都是通過國務院部門規章及地方文件進行政策性調控,法律的統一性較差。其中,由於生育保險涉險對象單一,制度相對簡單,因此實踐中問題較小。但在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領域,由於覆蓋人羣、繳費形式、費率、跨統籌地區轉接等問題較為複雜,涉及到企業、勞動者、不同統籌地區等各方面利益,諸多力量博弈造成了現實中的許多問題。例如企業拖欠保費、農民工要求退保、統籌地區之間缺乏銜接等。
參與立法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相關負責人表示,在“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原則下,高屋建瓴地構建社會保險制度的法律框架,解決因為制度缺失造成的我國社會保險缺乏吸引力這一根本性問題,正是社保法的立法意義所在。
“該法草案首次審議時,規定的社會保險覆蓋面還很有限,在這3年期間,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不斷推進,公民、企業和政府社會保險意識不斷提高,此次通過的社會保險法,建立了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社會保險制度。”信春鷹這樣評價社保法在制度上的突破。
信春鷹表示,統籌城鄉是在3年審議過程中一直堅持的立法原則,法律對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模式大體上是一致的,資金來源、籌資方式、待遇標準也正朝着一致方向努力。
提高統籌層次,破除社保制度“碎片化”
社會保障專家稱,我國社保立法的目的在於“去碎片化”,包括覆蓋人羣的“去碎片化”、統籌層次在空間上的“去碎片化”、繳費續接在時間上的“去碎片化”。
我國現行社保制度最大的問題之一,就是對覆蓋人羣範圍進行人為分割,造成了覆蓋人羣的“碎片化”。例如,《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工傷覆蓋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而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參保,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另行規定。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等辦法,也另行規定。
類似這種做法,其他險種也依據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的分類原則,對參保人羣進行了人為分割,造成了保險覆蓋的“碎片化”。雖然這一做法有其一定社會、歷史背景,例如我國城鄉二元經濟差異、就業形式複雜多樣性等,社保法力圖縮小這一現象。
對於這種制度安排,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鬍曉義表示,社保法已經確立了一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險體系總體框架,也對城鄉統籌問題作出了方向性規定。在這個框架之下,過去按人羣來建立社會保險制度以及地區分割的狀況,會得到更好的改善。社會保險法是立足於長遠、立足於我國所有勞動者和公民都能平等享受社會保險權利,同時也履行社會保險義務這樣一個基本原則,來設定法律條款。
我國現行社保制度的另一重點問題是:統籌層次過低,造成社保徵繳、管理、使用存在較大的地域差異,形成空間上的“碎片化”。我國目前社保統籌分級是省級統籌和市縣級統籌並行,後者是低層次統籌,會制約社保制度的社會共濟效應、產生地方政府越權支配、限制勞動力合理流動等諸多弊端。
有專家指出,把養老保險統籌層次提高到全國,是健全社會保險制度的必然要求。欠發達的內地農民工到沿海地區打工,所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部分留在了發達地區,幾十年後領取養老金時,卻回到內地,即使達到了省級統籌,依然是相對貧窮的內地在補償着發達的沿海,這樣的怪圈必須通過全國統籌才能打破。
今天通過的社保法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胡曉義表示,全國統籌並不能一步到位,需要逐步完善。截至去年底,全國所有省級行政區都制定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制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與有關部門一直在做評估,經過評估,全國已經有25個省級單位達到了省級統籌的標準,在這個基礎上,將會研究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的方案,此方案涉及到各方利益,將通過各種形式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