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農民未辦手續收養棄嬰被指超生罰款兩千
作者:朱稳坦

配圖:河北行唐縣一名並不富裕的收養者和他收養的棄嬰。 CFP供圖
農民收養女嬰被罰款兩千
【收養者很不服氣:如果不收養棄嬰,沒準孩子小命早沒有了】
山西榆次農民劉文生清楚地記得臘月初八的晚上,聽説同村的趙登峯在村口撿到一個嬰兒。村醫檢查後發現,這是個女娃,身體還算健康。正好想要個女孩的村民康愛玲把女嬰抱走了。康愛玲把孩子抱回家後,她婆婆仔細端詳娃娃腦袋時,發現女嬰頭上有個傷口,粘着塊有血跡的脱脂棉。康愛玲家立刻想這孩子該不是有什麼病?掂量再三,他們決定放棄這個嬰兒。
劉文生把女嬰抱給二姐收養。二姐是獨生子女户,只有一個17歲的兒子。之後,劉文生姐弟二人帶着剛出生三四天的女娃,先上榆次、後下太原,為孩子做體檢。大夫告訴他:目前看孩子比較正常;但後天問題難以預料。孩子一週歲前,他們一直提心吊膽;到孩子會走路、會説話,他們才放下心來。劉文生為女嬰起名“夢華”,曾先後向有關部門打聽收養棄嬰的法律問題,但一直沒有迴音。
在收養小夢華3個月時,村計生委主任將一張超生罰款單據交到劉文生二姐手上,各項罰款總計約2000元。據説村婦聯主任杜秀珍曾向當地記者做過解釋:“他們家抱孩子的時候我不在,他們也沒有辦手續;當然如果辦,可能也辦不下來。”
收養棄嬰被罰款,劉文生的二姐很不服氣:因為孩子是沒有人要了被丟棄在街頭他們才抱回的,那時如果他們不收養,沒準孩子的一條小命早沒有了。就算村民不知道收養棄嬰是否需要辦手續,村幹部總該知曉吧?可是在最初的幾個月從來沒有人通知他們去辦。
劉文生認為收養棄嬰不該受罰。《收養法》第二章第八條規定:“收養孤兒或殘疾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年滿35週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根據這條規定,劉文生認為小夢華現在的發育狀況初步排除了是殘疾兒。當初他們收養之時,根本不知道女嬰是否殘疾。政府部門不能看孩子發育正常,就轉回來收錢。
當地民政部門稱罰款有據
【女嬰被送到福利院後,經各方努力又被劉家接回並辦妥收養手續】
山西省榆次市民政部門的解釋是,民政部簽發的《關於在辦理收養登記中嚴格區分孤兒與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的通知》。
該文説:“《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實施後,各地的收養登記工作已陸續開展起來。目前發現在辦理收養登記的過程中,各地孤兒與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的認定,政策掌握不統一,出現了一些偏差。為了嚴格執行《收養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現就此問題,特做如下通知:我國《收養法》中所稱的孤兒是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以上各條在全國人大對如何認定孤兒和棄嬰未做出新的解釋前望各地嚴格遵照執行。”
民政部門負責人對記者説:“劉文生的二姐收養的是棄嬰而非孤兒(雖然説棄嬰找不到真正的生身父母,但並不能證明其親生父母已經死亡)。”
山西省榆次市計生委鄭主任認為,他們對劉傢俬自收養小夢華的行為做出罰款決定是合理合法、有章可循的。首先,《收養法》總則第三條規定,收養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第15條規定: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的,應當向民政部門登記。
其次,《山西省計劃生育條例》第29條明確規定:未經有關部門批准,私自收養孩子的按超計劃生育處理;對雖未辦理有關手續,但以父母子女關係生活3年以上的視為事實收養,應以原生育子女數累計計算。劉家收養小夢華時,已經有了17歲男孩,又未辦理相關手續,故應該按計劃外二胎處理——即按夫妻雙方上年總收入的20%、合計徵收7年的超生子女社會撫養費處理。
就在劉文生為收養小夢華而被罰款之事奔走時,有關部門因劉家超生款久拖不交,把小夢華送到當地的一家兒童福利院。當記者前往這家福利院採訪時,發現2歲的小姑娘因思家心切不吃不喝……最後經過各方的努力,生病的小夢華又被劉家接回,並辦理了合法的收養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