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人口普查中的違法行為如何處理?
為了確保人口普查的順利進行,保障普查數據質量,《全國人口普查條例》針對人口普查中三類主體的違法行為及其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一是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員自行修改人口普查資料、編造虛假人口普查數據的,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偽造、篡改人口普查資料的,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存、銷燬人口普查資料的,違法公佈人口普查資料的,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人口普查違法行為的普查人員打擊報復的,以及對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嚴重人口普查違法行為失察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是人口普查機構不執行普查方案的,偽造、篡改人口普查資料的,要求人口普查對象提供不真實的人口普查資料的,未按照普查方案的規定報送人口普查資料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造成人口普查資料毀損、滅失的,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普查對象身份的資料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對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的普查人員,責令其停止執行人口普查任務,予以通報,依法給予處分。三是人口普查對象拒絕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資料,或者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批評教育。人口普查對象阻礙普查機構和普查人員依法開展人口普查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