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部分地區為轉嫁壓力轉移偷排污染物(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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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黑的夜晚,油罐車司機把管子拉到河邊,將罐內的廢液排進河道;返程的貨車將他省企業委託運輸的廢水倒進“自家”湖泊;趕路的農用三輪車把廢舊化工桶順路丟在路經之地的荒郊野外。山東省環保部門接連遇到多起污染案件,這些案件有着共同的特點:即將污染物進行轉移偷排,以達到轉嫁污染壓力,逃避有效監管的目的。
流動“排污口”打擊難度大
排污企業為何樂於此道,並敢於鋌而走險?相對以往暗道排污、夜間偷排等方式,異地排污主要通過交通工具進行轉移運輸,行蹤飄忽不定的車輛一定程度上成了流動的排污口,隨機性、隱蔽性強,監管難度大。
翟立哲説,異地轉移排污是近年來凸顯的新問題,一些企業開始琢磨“歪招”,把需要耗費大量處理資金的廢物轉移到其他地方排放,逃避監管,此類現象主要反映在化工、電鍍、製藥等一些小企業上。
貨車流動的性質使環保執法人員難以追蹤。據瞭解,在太公湖污染事故發生地周邊,化工企業數量較多,周邊村莊登記在冊與不在冊的罐車有3000多輛,成為當地環保工作的一塊心病。
臨淄區環保局局長徐繼國説,根據多年的辦案經歷,這些罐車隨時都可能成為流動的排污點。他説,這些罐車都是用來拉化工原料的,每次換貨,車主就將洗罐洗出來的高濃度廢水隨地亂排。更有車主送完貨後直接拉着水在路上跑,鬆開閥門,邊跑邊晃盪,神不知鬼不覺,廢水就在高速路上灑光了。
整個廢物運輸鏈條分段監管存在縫隙客觀上也提供了異地轉移排污的機會。翟立哲説,對罐車運輸過程的管理涉及多個部門,而車輛、運輸過程、配送都不歸環保部門管理,環保部門可以在生產源頭對排污企業污染處理工作進行監督,或在發現違法排污行為以及違法行為對環境已經造成危害時,環保部門可以介入。但當前我國環保執法未實現跨省界,法律對異地偷排行為的監管尚沒有專門的規定,如果有外省的企業到本地排污,本地環保部門不能直接進行處置,一般要移交外省環保部門,很有可能遭遇地方保護。
徐繼國在近兩年處理的異地排污案件中發現,還有外地排污企業先將危險廢物裝桶放置在企業外的某個地點,然後利用正規配貨渠道尋找運輸車輛,運貨司機一般只被告知要送達的目的地和接貨人的聯繫方式,貨物由發貨人進行裝載。然而當司機將貨物運達時,接貨人卻再也無法聯繫上,最終被證實為化學廢物的“貨物”只能成為目的地環保部門手中燙手山芋,處理費用全部由當地埋單。
取證抓捕難也是遏制異地排污的難題。排污車一般選擇夜間在企業聚集地進行偷排,以擾亂環保部門視線,產生惡劣影響和生態損失後,異地抓捕成本也較高。
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
專家認為,無論企業用何種方式違法排污,問題核心在於,當前排污單位普遍面臨着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不走出這個怪圈,難以從根本上解決企業偷排污染物的難題。
翟立哲説,幾車廢水下去就可能讓多年的治污減排努力化為泡影。2008年,濟南市啓動小清河綜合整治工程,僅一期投資就高達40億元。而據受僱於山東滙豐生物的司機交代,自2010年1月至被查獲的短短幾個月,已向該河段傾倒廢液267車,共530餘噸。經濟南市環保監測站分析鑑定,傾倒的廢液屬於危險廢物,廢液中所含COD(化學需氧量)超標3617倍。
濟南市環保局已經依法對山東滙豐生物作出了停產整頓、處以罰款20萬元的處罰。但翟立哲認為,這一處罰還不足以達到有效遏制異地排污的效果。他以濟陽縣為例給記者算了筆賬:根據估算處理一噸化工液體廢物需要3000元到5000元,如將這一標準套用在小清河一案中,涉案企業需拿出16萬元-27萬元的處理費,顯然20萬元的罰款從數額上講還不足以讓企業感到擔憂。
據瞭解,我國2005年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准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罰款最高上限為20萬元。
徐繼國坦言,即便對違法企業進行了處罰,危險廢物的排放給環境帶來損害是無法改變的事實。
針對異地偷排,山東省檢察院、公安廳、環保廳今年7月初專門召開座談會研究對策。三部門表示,將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進一步加強信息溝通。市級以下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至少半年召開一次聯席會議,適時通報查辦案工作情況,省級相關機關要每年召開一次聯席會議,研究和共同解決重大問題。
據新華社11月1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