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翼城“7·31”爆炸案一審2案犯被判死刑
作者:曹颖
新華網太原11月3日電(記者呂曉宇)山西省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3日對翼城“7·31”煤礦爆炸案作出一審公開宣判,蔡永勝、劉孝軍被依法判處死刑。
臨汾市中院一審判決認為,蔡永勝犯非法買賣、儲存爆炸物罪,依法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劉孝軍犯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爆炸物罪,依法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5000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5000元。陳治國犯非法買賣、運輸爆炸物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王素森犯非法儲存爆炸物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温曉明、郭峯峯犯非法制造、買賣、運輸爆炸物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王兵、任富龍等7名被告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09年10月,山西陽泉煤業集團與翼城縣劉溝煤礦有限公司簽訂了有關煤礦企業兼併重組的相關協議。同年12月,蔡永勝等人經營的翼城縣劉溝煤礦被陽煤集團兼併,更名為陽煤集團翼城森傑煤業有限公司劉溝煤礦。從2009年12月3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該煤礦屬於資源整合過渡期,在過渡期間可以生產。2010年3月,由於劉溝煤礦達不到年產30萬噸的生產能力,陽煤集團向劉溝煤礦下發了停止生產的通知。但蔡永勝為謀取利益,置停產通知於不顧,與另外兩名投資人王榮達、陳志波(二人另案處理)協商非法購買炸藥、雷管繼續生產。為逃避檢查,蔡永勝棄正規炸藥庫於不用,由王素森選定儲存地點,並徵得蔡永勝同意後,將蔡永勝多次非法購買的炸藥、雷管儲存到劉溝煤礦主井口西側原發電機房內並陸續用於採礦生產。截至2010年7月31日案發時,該庫房內仍有非法儲存的炸藥1404公斤、雷管9300枚。由於該庫房內存放的是含有氯酸鹽的自制硝銨炸藥,在通風不良和温度、濕度較高的狀況下,導致炸藥化學反應熱聚積,並於2010年7月31日2時40分左右自燃引發爆炸,造成死亡17人、重傷4人、輕傷22人、輕微傷18人以及多間房屋倒塌的嚴重後果。
為保護公共安全,依法嚴懲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犯罪活動,根據本案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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