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成知產犯罪重災區 最高法起草司法解釋
租了鞋城攤位,公開出售假冒的“耐克”、“阿迪達斯”等名牌運動鞋,近日,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判處商販莊某、賴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判處賴某某有期徒刑9個月,緩刑1年,均並處罰金。
諸如此類的侵犯商標權犯罪,正成為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重災區”。來自最高人民法院的信息顯示,當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類型高度集中。在今年前6個月全國地方法院判處的500件侵犯知識產權案件中,近九成案件為侵犯商標權類犯罪。
“隨着社會經濟、技術競爭日益加劇,註冊商標作為企業無形的知識產權,其法律保護尤為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長苗有水錶示,人民法院依法嚴懲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充分發揮了刑事審判懲治和震懾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功能。
知產犯罪趨向規模化組織化
苗有水向《法制日報》記者列舉了一個典型案例:
2006年至2007年8月間,張樹成、朱帶傍、石華濃、楊邦成在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擅自組織工人生產帶有東芝、柯尼卡美能達、佳能、松下、理光、夏普、富士施樂等註冊商標的碳粉。張樹成、石華濃負責安排生產原料、發貨、收貨等工作,朱帶傍負責安排生產計劃、聯繫客户等工作,楊邦成負責運送原材料、成品等工作。2007年2月6日至8月14日,四被告人在廣州市番禺區組織生產並銷售了假冒上述註冊商標的碳粉14086支,價值3399826元。2007年8月29日,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廣州市番禺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從四被告人處繳獲帶有上述註冊商標的碳粉2912支,價值742852元。
番禺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四被告人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3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
“這是一起假冒註冊商標的共同犯罪案件。”苗有水説,本案中,被假冒的註冊商標包括東芝、佳能、松下等多個國際知名品牌,非法經營數額高達400餘萬元人民幣,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較大,具有典型性。
據介紹,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正趨向規模化、組織化。“分工明確的共同犯罪,尤其是三人以上團伙犯罪是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一大特點。”苗有水説,這類犯罪團伙內部組織較嚴密,製假、銷售、聯絡和收款都有明確分工。
將出台司法解釋統一裁判尺度
隨着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市場競爭進一步加劇,加之對侵權獲利的追逐等因素,商標侵權行為不時發生。然而,由於相關法律規定的比較原則,法律適用疑難問題較多。
有基層法官表示,刑法對於侵犯商標權犯罪的三個罪名規定相同的刑罰幅度,有悖於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不利於不同犯罪之間罪刑的平衡和協調。建議調整侵犯商標權犯罪的刑罰設置,加大罰金刑的適用。
還有法官認為,法律對於粘貼假冒註冊商標標識行為的定性不明確,並建議,原則上可以將粘貼行為認定為假冒註冊商標罪中的使用行為,即行為人先後購進假冒的註冊商標標識及侵權產品,在侵權產品上粘貼假冒註冊商標標識後進行銷售的行為,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
也有法官建議,行為人以不正當手段低價獲得他人未包裝的產品,並以他人註冊商標進行包裝銷售的擅自貼牌行為,屬於“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情形,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
對此,苗有水坦言:“當前知識產權刑事審判實踐中存在諸多重大疑難複雜問題。”
據悉,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正在起草《關於審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這份意見的內容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對於各級法院今後審理有關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確保辦案質量極具指導意義。
苗有水稱,意見將直接解決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法律適用中的重大疑難複雜問題。本報記者王鬥鬥
本報北京11月2日訊
上半年地方法院判處500件知產刑案
今年上半年,全國地方法院共以侵犯知識產權罪判處案件500件,生效判決人數809人。這是記者今天從最高人民法院瞭解到的。
具體數據顯示: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的案件235件,生效判決人數418人;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的案件134件,生效判決人數177人;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判處的案件67件,生效判決人數91人;以假冒專利罪判處的案件1件,生效判決人數1人;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的案件46件,生效判決人數83人;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的案件17件,生效判決人數37人。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長苗有水錶示,人民法院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刑事司法保護的職能作用,依法運用各種刑事制裁措施,加大對涉及知識產權侵權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嚴厲打擊各類知識產權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