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帶班領導必須井下交接班不得提前升井
本報訊(記者張然)昨天,國家安監總局發佈消息,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通報近期煤礦事故時,再次強調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要求各煤礦帶班領導必須與工人同下同上,並在井下交接班。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帶、少帶,並不得以任何藉口推遲下井或提前升井。
根據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通報,10月27日7時40分,貴州省安順市普定縣大坡煤礦發生一起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2人死亡、1人受傷。事故發生後,該礦惡意隱瞞,且礦方管理人員逃匿,造成重大損失。通報稱,這起事故中,帶班礦領導未與職工同下同上,沒有在井下進行交接班;10月29日11時,四川省達州市萬源市趙家河煤礦發生一起較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
通報指出,兩起事故都是違法生產造成的。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通報要求各地嚴格執行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堅決制止各種弄虛作假行為。各煤礦帶班領導必須與工人同下同上,並在井下交接班。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帶班或少帶班,不得以任何藉口推遲下井或提前升井。把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不折不扣地落實到位。
此外,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已將貴州大坡煤礦“10·27”重大瞞報事故列入國務院安委會掛牌督辦範圍。同時要求各地安委會認真執行事故分級督辦制度,對相關事故進行掛牌督辦,事故處理結果要在地方主流媒體上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對於打擊非法違法生產行為,通報要求已下達停產整頓指令而未通過驗收的礦井,一律不得復產復工;責任承擔方面,在鄉鎮人民政府所轄區域內發現非法煤礦並且沒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對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以及負有責任的相關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在縣級人民政府所轄區域1個月內發現2處或者2處以上非法煤礦並且沒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對縣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以及負有責任的相關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