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地質沉陷區治理存弊端 需國家層面整合資源

我國地質沉陷區治理模式存在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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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地表塌陷、河水斷流、地下水疏乾枯竭、房倒屋裂、農業歉收……這些採礦地質沉陷災害,在多年治理之後仍像一個個夢魘,困擾着眾多礦業主產區。今年入汛以來,湖南、河南等地發生的採礦地質沉陷事件,再次將世人的目光聚集。地質災害作為中央關注的一個重點,已經寫進了十一屆五中全會的公報:加快建立地質災害易發區調查評價體系、監測預警體系、防治體系、應急體系——如何落實這一戰略部署?
礦業大省竭力探索治理之策
半月談記者最近在湖南、湖北、河南、山西等礦業大省採訪瞭解到,因採礦造成的地質沉陷災害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進入高發期。長期關注此問題的山西省社科院研究員李連濟説:“經科學測算,全國煤礦累計採空塌陷面積當時已超過7000平方公里。其中煤炭產量佔全國1/4左右的山西省煤炭採空區面積達2萬多平方公里,約佔全省總面積的1/7,6000平方公里遭受了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
他説:“只要有礦產開採行為,就會形成採空區,而且採多少噸煤就會形成多少平方米的採空區。與前幾年相比,我國因採礦造成的採空區及其引發的地質沉陷災害,在面積上呈擴大趨勢,受災人口也是逐年增加的。”
2004年,國家相關部門在山西、河南、湖南等眾多煤炭主產區啓動了對原國有重點煤礦採煤沉陷區治理,主要措施是對礦區村民的房屋實施修復與搬遷。湖南、山西一些項目區負責人告訴記者,這一項目已取得階段性成果,改善了廣大受損居民的生產、生活條件。從2007年開始,國家相關部門還利用兩權價款(探礦權和採礦權價款),在一些煤炭產區開展礦山地質環境修復治理項目,採取礦山綠化、土地復墾等措施,對礦山地表生態進行修復。
山西省在2007年和2008年由省、市、縣三級財政籌措資金18億元,開展農村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集中治理了全省採礦主體滅失地因採礦造成的村莊塌陷、房屋損壞和地下水疏乾等地質災害嚴重的村301個,解決了6.4萬户、23萬農民的住房安全、嚴重飲水困難問題。另外,山西省還利用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在一些礦區開展大規模生態環境治理。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備用金制度,是地方政府治理地質沉陷災害的又一探索。2005年8月,湖北黃石市在全國率先探索試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備用金制度,目前,該市礦山已繳存備用金累計金額近6500萬元。山西大同市於2005年出台規定,要求按礦區面積向所有礦業主體徵收環境治理保證金,目前徵收金額近億元。
從2007年開始,山西開始在全省範圍內對煤炭企業按噸煤10元的標準提取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規定用於礦區生態環境和水資源保護,礦區廢水、廢氣、廢渣等污染源治理,廢棄物綜合利用、採礦引發的地質災害治理和礦區生態環境的恢復等。
現有治理模式存在三大弊端
半月談記者在上述4省部分地區採訪發現,隨着國家和地方政府的各項治理工程的實施,一些採礦沉陷區老百姓面臨的住房等現實問題得到有效解決,一些礦區地表環境得到較好恢復,但基層幹部也反映,當前這些治理模式還存在一些弊端,亟須引起國家有關部門的重視。
弊端一:治理主體不明晰,治理模式的臨時性、應急性特點明顯,缺乏長效機制。山西等地基層幹部説,在治理地質沉陷上,國家確立了“誰破壞、誰治理;誰受益、誰賠償”的原則。但由於歷史開採、各地煤礦成分複雜等原因,目前很多地質沉陷區找不到破壞主體。湖南等地基層幹部認為,當前限於財力等原因,只能在發生嚴重災害、老百姓上訪後採取一些應急式安撫、協調措施,對地質沉陷災害的治理顯得被動,無法從根本解決問題。
弊端二:現有治理措施和手段缺乏科學性和系統性,存在“三多三少”現象:
一是搬遷安置多、生態修復少。記者在山西大同、湖北黃石等地的地質沉陷區採訪發現,雖然地方也採取了一些生態修復措施,但多是種草植樹等簡單修復手段,成本大且難持續。
二是地上治理多、地下治理少。李連濟説,根據地質沉陷特點以及德國魯爾地區的治理經驗,地質沉陷區的治本之策應是“邊開採、邊治理”,採取技術手段對地下采空區進行回填。但由於其成本過高,多數地方較重視採空塌陷土地治理而忽視採空區治理,致使煤礦採空區潛在危害增大。
三是保證金徵收多、實際使用少。當前各地徵收了數額巨大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但由於政府只規定徵收辦法,沒有出台可操作性強的管理和使用辦法,致使這些資金要麼閒置,要麼使用效果不佳。
弊端三:重安置輕後續,搬遷農户生計堪憂。記者採訪發現,當前的搬遷安置措施雖解決了受災農户的住房等燃眉之急,但隨着搬遷,一些農户喪失了土地等生產資料,又無法融入城市,難以享受到城市福利,導致就業困難、生計無着,產生了新的矛盾。
謀求採礦地質沉陷災害治本之道
有關專家及部分基層幹部羣眾認為,隨着地質沉陷災害的危害性加大、新開礦井增多,我國地質沉陷區治理亟須提上重要議事日程,在國家層面上整合部門資源,實行旨在治本的系統性治理之道。
他們建議説,國家應當在開展詳細普查及科學測算的基礎上,進一步明晰國家、地方政府及企業在治理過程中的責任,並根據地方實際,合理設置各治理主體在治理過程中的出資比例。同時,針對當前部分地區出現的治理保證金只有徵收政策、沒有支出途徑的現實,儘快出台國家層面的相關政策,予以合理使用。
在地質沉陷災害具體治理過程中,要尊重科學,保證治理的系統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做到標本兼治。李連濟等專家説,要加大監測普查力度,切實做到“預防為主、綜合治理”;通過合理的成本核算,以及調整資源價格等方式,落實“邊開採、邊治理”的標本兼治策略,加大科技支撐力度,注重地下回填等治本措施;結合統籌城鄉發展戰略,切實解決搬遷農户生計問題。
此外,國家及地方政府在治理地質沉陷區時,應統籌考慮,統一規劃,將不同性質的採礦主體及採礦權滅失地的地質沉陷治理納入規劃,並在治理過程中確保公平,儘量縮小城鄉差別、地域差別。(《半月談內部版》2010年第11期,記者 晏國政 梁鵬 蘇曉洲 戴勁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