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日報社陝西記者站站長受賄及挪用公款獲刑
作者:齐潇涵
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11日訊 因犯單位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農民日報社陝西記者站站長江彥博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同時,陝西記者站因單位受賄罪被判處罰金10萬元,並繼續追繳單位農民日報社陝西記者站犯罪所得65.6萬元,予以沒收。
農民日報陝西記者站(以下簡稱陝西記者站)系農民日報社根據新聞採訪需要在陝西設立的從事新聞業務活動的派出機構。
據悉,42歲的江彥博系大學文化,自2005年11月起擔任陝西記者站站長,負責記者站全面工作。
2007年3月至2009年1月間,陝西記者站在江彥博的授意和縱容下,利用其新聞媒體輿論監督權,以發表負面報道為名,要挾陝西省相關單位支付宣傳費,分別向陝西省安康市旬陽縣等12家單位索取65.6萬元。
另外,江彥博在擔任陝西記者站站長期間,於2007年12月28日用單位公款234000元購買1輛別克牌轎車。2008年6月7日,江彥博以22萬元的價格將該車出售給陝西黑龍溝礦業有限公司,並將該車款存入其個人賬户。之後,江彥博以其個人名義將該筆22萬元用於購買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鑫榮年金(萬能型)保險(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為江彥博)。2008年12月8日,江彥博退保,並通過將該款用於徵訂《農民日報》的方式歸還本單位。2009年3月29日,被告人江彥博被查獲歸案。
北京市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農民日報社陝西記者站無視國法,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了刑法,構成單位受賄罪;江彥博身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亦構成單位受賄罪;同時,江彥博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且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江彥博在案發前已全部歸還所挪用公款,故對該罪行酌情從輕處罰。
最終,朝陽法院判決江彥博犯單位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農民日報社陝西記者站犯單位受賄罪,判處罰金10元,並繼續追繳單位農民日報社陝西記者站犯罪所得65.6萬元,予以沒收。
據悉,案件宣判後,江彥博表示上訴。(辛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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