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青年才俊“頭戴8頂官帽 斂財1200萬一審判14年

[“這隻能算違紀不能算違法”](https://>點擊查看更多新聞圖片董黎明被帶入法庭。胡明豔 攝9月13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合肥市新站開發試驗區財政局原局長董黎明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0萬元。今年41歲的董黎明非法收受財物、乾股合計1203萬元,這在貪官隊伍裏已算不上什麼“壯舉”,但這個“青年才俊”頭戴8頂官帽創造的官場“奇蹟”,以及他對受賄問題的天真解釋,引起了一片譁然。官員兼做老闆,這種早就被禁止的現象更是受到廣泛的批評責問。<em data-scene=)
8月30日庭審時,公訴人剛開始宣讀起訴書,被告人一連串的身份就引起旁聽人員一陣唏噓:董黎明捕前曾任合肥新站開發試驗區財政局局長、國資局局長、管委會辦公室負責人,合肥鑫城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房地產開發(合肥)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黨委書記,合肥新站建設投資公司董事長,合肥城市建設綜合開發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安徽中州置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戴副眼鏡、個頭不高、面目清秀的董黎明不過是個副處級官員,居然擁有8大職務,除3個政府行政官位外,還有5家企業的董事長職位。這5家公司主要從事國有資產投資、經營管理及項目投資管理、房產開發銷售、城市基礎設施及市政公用事業項目投資、融資、建設、運營和管理等,這些企業幾乎都帶有一定的壟斷性。那麼,董黎明究竟何德何能可以權傾八方?如今又為何站在法庭上接受審判?
公訴機關對董黎明的指控分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1997年至2009年間,非法收受合肥市原郊區瑤海街道勝利村等13個單位和個人的財物,少則2000元,最多4.7萬元,累計23萬元。對這些瑣碎的受賄數額,曾經掌握龐大國有資產的董黎明認罪認得頗為爽快,稱都基本屬實。他對收受這些錢物的理解也很流俗:送錢給他的有昔日好友、同事,也有有求於他的銀行行長、會計事務所所長、房產開發商,大多是“禮節性贈送”,覺得不收下對不起朋友、磨不開面子。有的是為了感謝他幫忙要到了工程款,有的是希望他安排財政款存到他們的銀行,有的是為了攬工程、退税,還有的是為了能在新站區承攬審計業務。
2007年下半年,劉某為了得到時任新站區財政局局長董黎明的幫助,要和董黎明合辦公司。二人商議後,由劉某代為出資180萬元,以陶某的名義代董黎明入股,合作成立了安徽尊貴鋼結構有限公司。
面對公訴機關的第二項指控,董黎明的態度變得十分堅決,認為自己沒有受賄。他説,我和劉某是十幾年的朋友,劉某想辦一個廠,找到自己合作,準備在肥東買一塊地,這樣即使辦廠沒有賺什麼錢,土地會升值,還是能賺到錢。
董黎明是眼看着劉某一步步發跡的,經劉某一鼓動,心就動了,盤算起如何才能做到神不知鬼不覺。“當時我就表示,我是公務員,入股開公司是違反紀律的,自己不能入股,但可以以親戚的名義入股。我手上沒這麼多錢,如果要入股,就要抵押房產籌錢。我對能不能買到那塊地沒有把握,如果土地買不下來,我再將房產贖回去,中間要交各種費用,不合算。”董黎明説,兩人最後想了一個兩全之策:由劉某先出全部資金,董黎明的那部分股份算是先向劉某借的,如果土地能買到手,他就抵押房產後將錢補給劉某。董黎明決定由妻弟陶某替自己出面辦理,並作為公司股東。
“劉某雖然註冊了公司,但最後土地沒買到手,那筆錢是我找他借的,公司是個空殼公司,沒有運行,劉某就把錢撤回去了。這隻能算違紀,不能算違法。”董黎明為自己辯護説。其辯護律師也提出,董黎明是在新站區任職,劉某的廠址選在肥東,董黎明無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謀利益,因此這不構成受賄罪的犯罪要件。
但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證實,在新站區投資辦企業的劉某當時知道董黎明當財政局局長了,借給董黎明180萬元資金一起開公司,就是拉近關係、今後可以得到董黎明更多的幫助。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董黎明與劉某對於該180萬元未簽訂借款合同,未約定還款期限、利息及還款方式,董黎明及劉某在尊貴公司成立後長達數年的時間內從未有過歸還錢款或催要借款的行為及意思表示,顯然不符合常理,同時董黎明對於劉某替其出資,由董黎明指定的人蔘與合作開辦公司,董黎明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為劉某謀取利益的權錢交易均是明知的。故董黎明及其辯護人當庭關於180萬元系借款的辯解及辯護意見不予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