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刑訊逼供致偷車嫌犯死亡 警方拒絕賠償
作者:宋妍
人民網海南視窗11月15日訊(記者寧遠報道):
一犯罪嫌疑人在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偷盜協警的摩托車時被抓後,遭刑訊逼供致死。涉案的協警及派出所副所長、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等都均被判刑,兩級法院先後作出判決,判令瓊中公安局賠償死者父母58.45萬元人民幣。但判決書生效已經5個月,死者父母仍未拿到分文賠償金。而瓊中縣公安局則稱,如果支付了鉅額行政賠償後,該判決的效果必將極大挫傷和打擊廣大公安幹警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嫌犯偷警察摩托被抓後離奇死亡
2002年12月13日,犯罪嫌疑人李基益在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黨校宿舍偷盜摩托車時被抓獲,瓊中縣刑警隊在審訊他的過程中,將其送到醫院搶救。次日凌晨,李基益死亡,家屬要求解剖屍體,但法醫找理由沒解剖。下葬前,死者的家人為其換衣服時,發現其身上有多處捱打的痕跡。
李基益的哥哥李基民回憶説,在得知弟弟瓊中縣人民醫院外傷科住院的消息後,他立即租車從海口趕往瓊中。凌晨4時,當他趕到瓊中醫院時,弟弟已經死亡。連夜從屯昌老家趕到瓊中的家人,正哭得死去活來。李基民問醫院是誰把弟弟送到醫院來的,院方説是瓊中縣城派出所的兩民警送的,但不知道是誰,也沒有人交醫療費。屍體已被拉進太平間,由兩名民警看管着,家屬還不能進去看。在場的一公安局領導向死者家屬解釋説,李基益是因為偷盜摩托車被人發現後打的,被抓到派出所後發現異常,送到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李基民説,當時,他就要求解剖屍體,但法醫稱夜晚不好解剖,而且管設備的人也不在家。
當日上午,瓊中縣政法委及公、檢、法的有關領導在醫院討論處理此事,到11時許,屍體還沒有解剖。這時,死者的爺爺在家裏暈倒過去,地方迷信又稱死者沒有結婚,要以全屍下葬。於是,死者的媽媽提出不要解剖。一位民警拿來一張白紙,死者家屬在上面簽名稱:“不同意解剖屍體。”等法醫把屍體拍照後,屍體被拉回家中下葬。
檢察院介入開棺驗屍
2002年12月17日,李基益的家屬找公安機關討説法,瓊中縣公安局以“未解剖屍體,無法確定死因”為由不予立案。這種説法令死者家屬很納悶,因為李基益剛剛死亡的時候,他們要求過解剖屍體。
李基民説,他及家人在為弟弟下葬前換衣服的過程中,發現兩隻手上的手銬痕跡特別明顯,兩個膝蓋上明顯青腫,左眼被打腫,左胸有一個腳印,後腦勺靠右方有被打的痕跡。他懷疑弟弟不是像警方對他説的那樣是“被羣眾打死的”,於是決定找公安機關討個説法。
當李基民和家人多次找到瓊中縣公安局就弟弟之死討要説法,但公安局方面時而説李基益是在偷車時被人打死的,時而又説是自己摔死的,但一直不肯給一份關於李基益死因的書面材料給他們。
2003年1月2日,李基益家人以李基益死因不明為由,向瓊中縣公安局提出書面控告。書面控告如石沉大海之後,李基益家人又多次找到瓊中縣公安局、檢察院和政法委,要求對李基益死亡一案進行立案偵查。他們在上訪路上走了近一年後,瓊中縣公安局於2003年12月24日向死者家屬發出了《不予立案通知書》稱:“你於2003年1月2日提出控告的李基益死因不明一事,我局經審查認為不具備立案條件(未解剖屍體,無法確定死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決定不予立案。”死者家屬不服,向瓊中縣公安局提起復議。
2004年3月24日,瓊中縣公安局向死者家屬下發了“複議決定書”,還是以沒有解剖屍體為由,維持了“不予立案”的決定。無奈之下,李基益的父親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並要求開棺驗屍,以查明真正死因。2004年5月19日,瓊中縣檢察院就此向瓊中縣公安局發出了“開棺驗屍建議書”。
2004年6月23日,海南省公安廳法醫、瓊中縣公安局法醫、屯昌縣公安局法醫和瓊中縣檢察院的有關人員,在李基益家人的同意和見證下,聯合開棺驗屍。當天上午,請人挖開墳墓,抬出屍體進行解剖。據死者家屬稱,開棺時屍體還沒有腐爛,而是幹化了。他們在現場看解剖時發現,死者的左胸斷了兩根肋骨,頭顱骨有約2釐米長的裂縫。為保存證據,法醫將死者的頭顱骨帶回了海南省公安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