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釋徵社會意見 不支持第三者索補償
本報訊(記者 王秋實)一方父母出錢給小兩口買房,可能將不會算作夫妻共同財產。昨天記者獲悉,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中國法院網公佈《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徵求意見稿,向全社會公開徵求修改意見和建議。
此次的徵求意見稿中,對個人婚前購房的歸屬、父母贈與子女房產、“小三兒”分割財產以及親子鑑定等社會熱點問題都有所涉及。昨天,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理事楊曉林對法條中一些主要條文進行了解讀。
據悉,即日起到12月15日,社會各界可以採取書面寄送或者在網上發表意見的方式,對司法解釋稿提出具體的修改建議。書面意見可以寄送到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27號,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吳曉芳收,郵編100745;網上意見可登錄中國法院網(www.chinacourt.org)“網上調查”頁面,進入相關專題發表意見。
■出台背景
平衡家庭與社會的關係
最高法民一庭杜萬華庭長説,此次網上公開徵求意見,因為“婚姻問題是涉及到13億人的大問題”。我國婚姻法從2001年修改之後,已出台了兩個司法解釋,杜萬華在日前參加的一次會議上説,起草司法解釋(三),緣於“國民思想觀念的變化,婚姻法如何應對變得非常重要”。
因此,在起草這份司法解釋時,他們主要考慮了這樣的原則:維護婚姻家庭的穩定,同時也要維護個人的合法權益和自由;在平衡家庭成員的利益關係的同時,平衡家庭與社會的關係。另外,婚姻法司法解釋的另一個主要目的是解決實際問題,以實際生活中出現的問題為研究對象,尋找解決這些問題的方法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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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與解讀
“小三兒”索要補償不予支持
◎條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係約定了財產性補償,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後反悔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
◎解讀:例如丈夫外遇後,約定了用財產補償情人,但是還沒支付,小三兒向法院起訴要求補償,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果補償錢款已經支付,丈夫又要求返還的,法院也不予支持;但如果妻子反對給補償,這筆錢還可以要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