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稱海關iPad徵税規定違背上位法應予修正
實習生 王夢婕
今年8月19日海關總署發佈的《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54號》(以下簡稱“54號令”),近期因“入境ipad被徵千元税款”而備受媒體和公眾的矚目。
“54號令”出台之後,無論是留學生戲言的“裸奔回國”,還是出境遊旅客對購物單的“忍痛割愛”,都顯示了它對特定人羣的影響不容小視。那麼,對這一“54號令”應如何理解,該令在實施中暴露出了哪些問題,應否修改完善?針對此問題,中國青年報專訪了我國海關法領域的兩位專家。他們分別是中國政法大學海關法研究中心的趙國華副主任,以及北京銘基律師事務所的趙輝律師。
涉嫌與WTO協議相悖
趙輝律師表示,以“入境居民旅客的自用行李超5000元需繳税,20種商品全額繳税”等為主要內容的“54號令”,因對ipad等產品的徵收税率過高、完税價格過大,而涉嫌與世界貿易組織(WTO)的《信息技術產品協議》(ITA)相悖。
他指出,從法律效力的等級上看,“54號令”是由海關總署以公告形式發佈的“規範性文件”,其法律效力的等級較低,可以由具有規範性文件制定權的中央政府部門或地方政府制定併發布。而WTO的ITA在性質上則屬於國際條約,我國在正式簽署加入之後,就應當受其約束,ITA在我國具有與“法律”同等的效力。
“根據ITA的規定,參加國應當分階段將包括各種類型電腦在內的信息技術產品的進口關税降至零關税。”趙輝介紹説,“但是海關總署用‘54號令’向ipad徵收高額税款,明顯與ITA這一‘上位法’相違背。”因此他認為,“54號令”應予修正。
然而,也有WTO法專家在接受中國青年報採訪時質疑,“54號令”是否違反中國在WTO項下的承諾,還有待進一步審查。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兼中國法學會WTO研究會常務理事韓立餘,就向筆者表示,要確認二者“相悖”,還需仔細審查中國在簽署ITA時具體承諾了什麼。“而即使去查承諾,也會因為理解上的差異而存在不同的看法。”韓立餘教授説,“中國涉訴的WTO案件,多少都存在類似問題,不獨‘54號令’專有。”
儘管“54號令”與ITA規則是否相悖還有待確認,但商務部11月初曾發函向海關總署質詢此事,卻是事實。截至發稿,商務部方面似已與海關總署達成諒解,商務部發言人姚堅稱“支持海關總署依法履行職責”。海關總署監管司負責人也表示,在入境的時候,對個人自用的ipad徵税不違反WTO規定。他説,WTO規則主要是針對國家、地區間的貿易,涉及的是貨物。個人自用的ipad是物品不是貨物。貨物和物品是有區別的,“54號令”針對的是個人物品。
界定“個人自用物品”無標準
“54號令”中規定,在居民旅客入境時,對其攜帶的在境外獲取總值超過5000元的“個人自用物品”,僅對超出的部分徵税;但是對不可分割的單件物品,如名貴手錶、名牌手提包等,則要全額徵税。
上述規定本意在於加大對“水客”的打擊力度,規範“代購”等行為。但趙國華表示,由於“54號令”對如何界定“個人自用物品”並無細緻而可操作性強的判斷標準,因此當前主要依靠海關關員在現場的自由裁量而定。“‘個人自用物品’不僅在‘54號令’中,甚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税條例》中都沒有明確界定,這就為海關關員留下了過大的自由裁量權。”
趙輝説:“執法者主觀判斷的餘地太大,就難免有濫用職權、滋生腐敗的可能。”他認為,此種含糊性規範在操作層面,可能令“個人自用物品”和“貨物”的界線變得模糊不清。在此情況下,“雁過拔毛”的做法也就在所難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