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擬規定高層建築存易燃品最高罰10萬
央視大火和上海公寓大火是對高樓時代消防安全的“大烤問”。昨天,市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北京市消防條例(修訂草案)》,草案內容包括高層建築防火等焦點問題,比如規定“高層建築存易燃品最高可罰10萬”等。立法部門想通過修訂消防法規,“防火於未燃”。
■焦點1·高層消防
高樓存放易燃品最高罰10萬高層公建須裝即時監控設施
“在高層建築、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內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依法採取本條例規定的臨時查封、扣押等措施,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草案對高層消防的處罰額度作出規定。
對此處罰標準,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建議,依照《消防法》對本款進行一致性修改,修改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草案規定,在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內使用液化石油氣的行為,將被責令改正,並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修訂草案中明確,包括市級以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高層公共建築、人防工程、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人員密集場所,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在內的場所,以及按照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應當安裝自動消防設施的其他建築,應當按照消防安全標準建設即時監控設施,並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送信息。
■焦點2·施工消防
消防設施與居住區同步建設使用易燃材料最高罰2萬元
草案中提到,本市在進行居住區、重要易燃易爆設施、舊城改造等建設時,應當同步設計、建設公共消防設施。
同時,新建、改建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標準同步建設消火栓等消防供水設施。
草案規定正在施工的高層建築須配置消防器材,設置臨時消防供水系統。對建築高度超過24米的建設工程,隨施工進度設置消防豎管等臨時消防供水設施,在正式消防給水系統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遷或者停用臨時消防供水設施。
修訂草案中對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作出明確規定。其中,針對多次在工地消防事故“肇事”的易燃材料,修訂草案中明確,施工現場使用安全網、圍網、施工保温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規範或者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的行為,將可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同時規定,施工現場,諸如安裝電氣設備、進行電焊氣焊等作業要由經培訓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按照標準規範操作。
■焦點3·消防保障
須將消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修消防設施可用公共維修金
修訂草案規定,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本行政區內的消防工作,制定消防事業發展專項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責任,將消防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隨着經濟社會發展逐步增加。
修訂草案中明確提出,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消防專項規劃,消防專項規劃應當包括消防安全佈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消防安全監控系統等內容。該規劃一經市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變。
針對居民小區的消防安全問題,草案中提出,住宅建築共有部分消防安全由管理人負責。管理人應當組織居民進行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並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管理。
居民住宅區共用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經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列入物業共用設施專項維修資金進行管理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