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致中是否召妓絕不可成“羅生門”
台灣最高法院對陳水扁、吳淑珍涉及龍潭購地案、陳敏燻買官案判處重刑後,陳致中被台灣某週刊報道指為“召妓”,而訴請恢復名譽並求償新台幣二百萬元案,高雄地院日前予以駁回,判決書認定陳致中有“五度召妓”的事實。
台灣《中華日報》今日社論指出,扁、珍上述二案既已定讞,司法程序業已走完,法院依據事實和證據,給了扁、珍和社會完整的答案,自然已無論辯空間。至於陳致中“召妓案”只是一審宣判,如果陳致中不服,還可依法上訴。
司法調查審判,必須有事實和證據做為依據,陳致中如認為判決不公,就應提出被認定有“召妓”事實的“反證”,訴請上級法院推翻原判決。故而,陳致中有無“召妓”事實?就成為論辯焦點。
本案陳致中是原告,因某週刊報道他有召妓行為,他否認有此行為,訴請判決該週刊恢復他名譽,並求償新台幣兩百萬元。從訴之形式和目的看,陳致中所提為民事訴訟,要求恢復名譽;亦即,陳致中之訴以“否認召妓”為前提,既然他否認有召妓之事,被他所告的週刊就必須負舉證之責。如果週刊提不出證據證明所報道為真實,他即可透過司法途徑獲得清白。
社論分析,由是而觀,不論社會大眾如何看待男人召妓,陳致中對於被指召妓是絕對在意的;否則,他何必提出告訴?又為何以“恢復名譽”為訴之標的?故而,一審既然認定他有召妓行為,他一旦上訴,就必須針對召妓行為提出反駁,形勢因而逆轉,當初陳致中將舉證責任丟給週刊,他上訴後反而自己就得舉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