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擬取消醉駕兩次以上終身禁駕規定
南方日報訊 (記者/李強 徐林) 今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將分組審議《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草案修改稿》進行了細節上的修訂,對於飲酒後駕車和醉酒後駕車的處罰力度,比前一稿有所減小。
《草案修改稿》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暫扣三個月(前一稿是六個月)駕駛證,並處五百元(前一稿是一千元)罰款。刪除了“一年內有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草案修改稿》規定,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二千元罰款。刪除了在這種情形下,“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規定。
《草案修改稿》規定,一年內有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刪除了在這種情形下,“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規定。
《草案修改稿》規定,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大中城市中心城區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且當事人之間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應當即行撤離現場;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當事人應當迅速報警,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警的指令,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對現場拍照,及時將可移動的車輛和物品移至安全地帶,不得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為了加強對校車駕駛人的管理,《草案修改稿》規定,駕駛人在三年內的任一計分週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超過規定分值的,不得駕駛校車。記分超過規定分值繼續駕駛校車的,處二千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