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回應“污染地上建經適房”稱不影響居住
人民網武漢12月2日電 近日,有媒體稱武漢黃浦人家-長江明珠經濟適用房小區建在污染土壤上,存在環境安全隱患。今天上午,武漢市和江岸區政府聯合召開發佈會,回應質疑,稱根據專家論證結論:該工程全面完成後可保證居住區的環境安全。
長江明珠項目位於江岸區諶家磯西流灣45號,原武漢市長江化工廠舊址,規劃用地110餘畝,新建房屋建築面積20.7萬平方米,由15棟房屋組成。
該項目分2期計劃,分別於2005年2月、2005年10月獲得武漢市發展計劃委員會、城市規劃管理局、國土資源管理局、房產管理局、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的聯合批准。在先後取得《選址意見書》、《建築工程用地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劃撥確認書》、《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之後,於2008年9月正式開工建設。
針對原址工業用地環境保護問題,2007年7月江岸區房地公司在開工建設之前,委託武漢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對該項目場地污染進行評估分析,出具了《項目第Ⅰ、Ⅱ階段場地環境評估》,結論為:“僅局部地塊存在銻超標,建議採用粘土覆蓋的土壤修復方案,其餘地塊指標均符合標準限值要求”。之後,房地公司又多次組織專家對方案進行論證。
2008年10月,武漢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召開了項目污染土壤監測方案專家諮詢會,對方案提出修改完善意見。隨後房地公司委託中國地質大學(武漢)對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2008年12月,委託湖北省核工業放射性核素檢測實驗中心對項目場地放射性再次進行檢測,結論為:“根據放射性環境評價的要求,原武漢長江化工廠廠區環境可以用來作為居住建築用地。”
2009年4月,中國地質大學出具了《場地土壤與地下水環境調查報告》,提出了《污染土壤的處置論證方案》。同時組織專家小組對該方案進行論證,同意按以上方案實施。6月出具了正式的環境影響報告書。
2009年11月,武漢市環保局正式批覆了該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
鑑於該地塊土壤修復工程專業性較強,設計施工複雜,2010年4月,房地公司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中國地質大學設計修復方案、負責全程施工,採取土工膜覆蓋配合覆蓋支持土層、植被營養層等方法對土壤進行修復,8月工程完工。9月武漢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受建設單位委託對該項目部分內容進行了竣工驗收調查,認為“土壤修復工程完工後至目前,土壤中的Sb(銻)尚未對地下水環境造成重大影響”;“項目採用了膜、粘土覆蓋的物理修復方法進行土壤修復工程……土方量滿足項目土壤修復需要”。
11月30日,有關媒體對長江明珠項目土壤污染問題進行了報道,市、區人民政府高度重視,立即召開會議專題研究,並責成市、區有關部門和單位認真調查、科學論證、妥善處理,確保將來入住居民的健康安全。
武漢市政府表示,根據專家論證結論:該工程全面完成後可保證居住區的環境安全。該項目目前已基本完成經專家反覆論證的修復方案,下一步市環保局將依法對該項目進行全面驗收,確保居住的環境安全,以便居民放心入住。
據悉,武漢市環保局於2009年3月發佈《黃埔人家·長江明珠經濟適用房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簡本》,並做出如下環評總結論:“本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武漢市相關規劃。但因本場地為武漢長江化工廠用地變更,存在地下水及土壤污染問題引起的環境風險,就其環境現狀而言,原廠址不適宜用於房地產開發。在解決歷史遺留環境問題,認真履行本環評所推薦的場地修復工程、落實相應的環保措施後,該項目才能按一般房地產項目納入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將環境不利影響降低到允許限度。”
2009年11月,武漢市環保局還曾做作出《關於黃埔人家長江明珠經濟適用房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覆》,其中指出:“武漢市江岸區房地產公司:你公司擬投資58007.9萬元人民幣,在武漢市江岸區諶家磯西流灣45號,原長江化工廠地塊實施黃埔人家長江明珠經濟適用房項目。……項目主要建設內容包括13棟住宅樓、1棟單身公寓樓以及幼兒園、停車場、商鋪等配套設施。其中,除幼兒園以外,其餘建築均已開工建設。鑑於該選址土壤受武漢長江化工廠污染嚴重,市規劃、國土房產局等相關部門在未徵求我局意見的情況下已對該項目作出了審批意見,項目也未經環評已違規開工建設且部分住宅已建成,土壤無法全面調查、監測並修復達到有關標準要求,項目選址滿足不了環保要求。但根據土壤處置實施方案專家論證意見以及場地土壤修復後環境健康風險評價報告結論,我局認為在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全面落實《報告書》提出的場地修復措施及本批覆提出的環境保護措施的情況下,盡最大可能降低環境不利影響,其餘部分方可繼續建設。”
該批覆還要求“鑑於本批覆下達以前項目已開工建設且部分住宅已建成的事實,你公司除須嚴格按照《報告書》有關要求進行積極補救外,對於幼兒園以外部分建築可能存在的環境問題和隱患,你公司應當根據承諾負責妥善處理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應在銷售階段向購房者公示相關環境信息,且在購房合同中明示可能存在的環境影響,避免可能出現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