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修改工資集體協商條例 明年起可以參考物價
本報福州12月3日電 (記者 趙鵬) 從明年1月1日起,福建省內企業職工工資集體協商將可參考物價波動情況。這是日前福建省人大常委會在新修訂出台後的《福建省企業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條例》中規定的。
新修訂的《福建省企業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條例》在“工資集體協商前提部分”進行了較大變動。該《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在出現“本企業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變動”、“本地區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持續較大變動”、“當地人民政府發佈的工資指導線變動”三種情況時,企業職工一方或者企業可提出工資專項集體協商要求。
記者瞭解到,“持續”指連續數月,而“較大”的判斷尺度,則由勞資雙方根據政府有關規定結合當地實際經濟狀況綜合判斷,《條例》並未做硬性具體規定。
為保障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的落實,新修訂的《條例》還對企業一方違反規定的情形設置了法律責任。企業拒絕或者故意拖延集體協商的,阻撓進行集體協商或者拒不履行已經生效的集體合同的,企業無正當理由變更、解除協商代表的勞動合同或者調整協商代表工作崗位的,將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以書面形式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其不良行為記入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並對該企業處以3000元至30000元的罰款,還可以同時對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處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
作者:趙鵬 (來源:人民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