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制定暫行辦法規範公益捐贈票據使用
作者:曹颖
新華網北京12月6日電 財政部6日發佈通知,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財政票據管理制度,規範捐贈票據使用管理,財政部日前制定了《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辦法所稱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公益性事業單位、公益性社會團體及其他公益性組織按照自願、無償原則,依法接受並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財物時,向提供捐贈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具的憑證。
針對捐贈票據的適用範圍,辦法明確,下列按照自願和無償原則依法接受捐贈的行為,應當開具捐贈票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在發生自然災害時或者應捐贈人要求接受的捐贈;公益性事業單位接受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公益性社會團體接受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其他公益性組織接受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行為。
下列行為不得使用捐贈票據:集資、攤派、籌資、贊助等行為;以捐贈名義接受財物並與出資人利益相關的行為;以捐贈名義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收取除捐贈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醫療服務收入、會費收入、資金往來款項等應使用其他相應財政票據的行為;按照税收制度規定應使用税務發票的行為;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行為。
辦法要求,對於捐贈票據的使用與保管,公益性單位接受貨幣(包括外幣)捐贈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填開捐贈票據。接受非貨幣性捐贈時,應按其公允價值填開捐贈票據。公益性單位應當按票據號段順序使用捐贈票據,填寫捐贈票據時做到字跡清楚,內容完整、真實,印章齊全,各聯次內容和金額一致。填寫錯誤的,應當另行填寫。因填寫錯誤等原因作廢的票據,應當加蓋作廢戳記或者註明“作廢”字樣,並完整保存全部聯次,不得私自銷燬。捐贈票據的領用單位不得轉讓、出借、代開、買賣、銷燬、塗改捐贈票據,不得將捐贈票據與其他財政票據、税務發票互相串用。
辦法規定,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管理需要,對捐贈票據的領購、使用、保管等情況進行年度稽查,也可以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專項檢查。公益性單位應當自覺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違反本辦法規定領購、使用、管理捐贈票據的,財政部門應當責令公益性單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核發該單位的捐贈票據,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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